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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从业人员诚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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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国家统计局印发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我局组织人员对该文件进行了学习。《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以及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和共享。

《办法》对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自行修改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等内容。

同时《办法》明确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