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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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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在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普查对象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时点和时期: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三、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和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方式:2019年1-4月,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您单位(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并纳入统计失信或严重失信名单,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对象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调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您向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业务咨询及举报电话如下:业务咨询        投诉建议

鹤山市经普办         0750-8983691    0750-8953525


特此公告!


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