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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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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我市将于2018年9-12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等单位基本属性信息及从业人员数。普查对象需准备相关证照和2018年上半年财务资料。

三、清查方式: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及人员开展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清查表;普查机构及人员应对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予以保密。上述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均可及时向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业务咨询及投诉建议电话:0750-8983691;0750-8953525。

特此公告。


鹤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