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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巡查+源头管控!沙坪街道开展工地扬尘和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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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坪街道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空中+地面”双线排查,进一步提升在建工地扬尘、建筑垃圾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构建起精准高效的治理新模式,护航辖区生态环境。

行动期间,执法人员重点围绕工地围挡、裸土覆盖或绿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问题展开检查,通过全局和局部拍照取证,实地查看措施落实情况,提醒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台账。

本次行动首次将“无人机”航拍运用到建筑工地日常监管中,形成“地面巡查+空中监管”立体式、全方位、无死角的巡查管控体系,提高了建筑工地扬尘、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效率。

检查中发现,部分工地存在喷淋系统未全面开启、进出车辆冲洗不彻底、裸土未覆盖等问题,执法人员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实施定期复查机制,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扬尘问题不再反弹。截至目前,本次行动已出动执法人员约280人次,对辖区内32个在建工地进行检查。

 

下一步,沙坪街道将继续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检查管控力度,坚决遏制工地扬尘污染和非法处置建筑垃圾问题的产生,强化“技防+人防”协同,推动实现扬尘污染源头管控、动态清零,全力守护“沙坪蓝”。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