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提升在建工地扬尘治理精细化水平,确保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连日来,沙坪街道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扬尘污染溯源执法整治行动。检查中重点关注工地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七个百分百”要求,对裸土覆盖、围挡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和围挡喷淋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
此次专项行动发现多个扬尘污染问题,主要涉及喷淋未100%开启、进出车辆未100%冲洗、清洗池池水未及时更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项目负责人立行立改,要求其限期内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并进行定期复查,防止扬尘问题反弹。本次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72人次,检查在建工地42个,发出7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对2处工地进行调查处理。



下一步,沙坪街道将继续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检查管控力度,坚决杜绝发生工地扬尘污染问题,不断改善大气环境,大力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
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