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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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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市有管辖权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四)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承担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五)负责拟订便利营商、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六)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七)监督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和特殊标志权益,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二)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受理与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市有关工作,推进名牌带动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体系。实施现代质量监管体系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的应用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八)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进口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十)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全市有关专项打假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