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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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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1鹤山市沙坪粤彩装饰材料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鹤山市沙坪粤彩装饰材料店王红明鹤市监处〔2023〕56号2022年9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规格800*110*10mm,   型号8012)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32块,其中检样16块以160元的价格购买带走,备样16块封存在当事人店铺。2022年11月11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440022060600131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规格800*110*10mm,   型号8012),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吸水率项目不符合GB/T 4100-2015(附录G)的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初从佛山市禅图陶瓷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共32块,进货单价9.375元/块,进货金额共30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后,放在鹤山市沙坪街大鹏路新天地中邦装饰广场E区102、103A其经营的场所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涉案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的售价为10元/块,共售出16块(均售给抽检机构),获利10元,涉案全玻化豪华抛光脚线砖的货值共320元。   当事人进货时无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无查验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07190.001
2鹤山市桃源镇雨宏制伞厂涉嫌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雨宏制伞厂薛银生鹤市监处〔2023〕57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8k)数量25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4元/把,批量总货值为350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240把于2021年11月28日全部售出,销售款共3360元,扣除成本312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450.024
3鹤山市桃源镇惠隆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桃源镇惠隆商店王通鹤市监处〔2023〕61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20日购进80包“奥麦嘉”汉堡包[品名:汉堡包面包(牛奶味),生产日期(批号):C2022.04.27,保质期:180天],进货单价为0.65元/包;于2022年8月1日购进4包“周记上上好”爆辣小面筋(食品名称:爆辣小面筋,净含量:112克,生产日期:2022/07/04,保质期:150天)和4包“周记上上好”辣板筋味(食品名称: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2/07/11,保质期:150天),其中“周记上上好”爆辣小面筋进货单价为2.5元/包,“周记上上好”辣板筋味调味面制品进货单价为3.1元/包。2022年7月和9月,被处罚人以1元/包的价格,分别销售了上述批次的“奥麦嘉”汉堡包22包和42包;于2022年10月,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的“周记上上好”爆辣小面筋1包和“周记上上好”辣板筋味调味面制品2包。在案发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上述批次“周记上上好”爆辣小面筋3包、“周记上上好”辣板筋味调味面制品2包和“奥麦嘉”汉堡包16包待售,其中“周记上上好”爆辣小面筋和“周记上上好”辣板筋味调味面制品标价为5元/包,“奥麦嘉”汉堡包标价为1元/包。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1元,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0.50
4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兴鹤市监处〔2023〕60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8日生产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规格:LS-ZFZD-E1W-ZXA,生产日期:20220518)   40台,   生产成本为22.18元/台,出厂销售价格为30元/台,2022年5月20日全部销售给了佛山市鑫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鑫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以33.5元/台的价格销售4台该批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给佛山市禅城区得众劳保用品经营部。被处罚人该批次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货值金额共1200元,生产成本为887.2元,实际获利为312.8元。2022年7月27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内B区8路64号的佛山市禅城区得众劳保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规格:LS-ZFZD-E1W-ZXA,生产日期:20220518)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接地保护、结构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被处罚人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0.240.03128
5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杨炳灿鹤市监处〔2023〕64号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9时58分25秒开始对号牌号码为粤J289A2的车辆底盘部件进行检查,至2022年7月22日9时58分56秒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查时间为31秒。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11时24分18秒开始对号牌号码为桂LLX635的车辆底盘部件进行检查,2022年7月22日11时24分30秒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查时间为12秒。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14时48分36秒开始对号牌号码为粤JSV946的车辆底盘部件进行检查,至2022年7月22日14时48分51秒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查时间为15秒。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15时06分17秒开始对号牌号码为粤JY9976的车辆底盘部件项目进行检查,至2022年7月22日15时06分35秒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查时间为18秒。期间,上述4辆车的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均由1名检验员完成。当事人对号牌号码为粤J289A2、桂LLX635、粤JSV946、粤JY9976的车辆出具了编号分别为44012722072200004、44012722072200018、44012722072200022、44012722072200026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收取了检验检测费用共720元。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30
6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案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铭洲鹤市监处〔2023〕65号经查证,被处罚人2022年11月26日生产“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要求的洗衣液产品200瓶,而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为:440022011060101C)抽查产品信息记录、检验报告(编号为:4400220110601011)样品标识照片以及被处罚人的上述洗衣液产品包装瓶样品,涉案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为QB/T   1224,目前该标准现行的版本为QB/T 1224-2012。被处罚人生产的200瓶涉案洗衣液分2次销售给经销商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满家欢百货商场万福国际广场店,共售出数量为200瓶,销售金额为3000.00元。被处罚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件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进行召回,但上述不合格的洗衣液已由经销商全部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对该产品质量的投诉。上述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的出厂销售价为15.00元/瓶,成本为13.70元/瓶,利润为1.30元/瓶,涉案的洗衣液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货值金额为3000.00元,违法所得为260.00元,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被处罚人生产的洗衣液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150.026
7鹤山市桃源镇品盛制伞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鹤山市桃源镇品盛制伞厂尚三清鹤市监处〔2023〕66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2年9月25日,规格型号:58.5cm   X 8K)的防雨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被处罚人的上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1.880.099
8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登记手续案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张浙丰鹤市监处〔2023〕68号经查证,从2021年3月1日起被处罚人将配有两台电梯(电梯1#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梯21粤JH0272(21);电梯2#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梯21粤JH0273(21))的厂房出租给广东科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6年,上述两台电梯登记的使用单位为: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开始,上述两台电梯由广东科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管理,但被处罚人并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登记的使用管理人仍为被处罚人。依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50000
9鹤山市共和镇正汇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鹤山市共和镇正汇商店代峰鹤市监处〔2023〕70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   2023年3月7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3种共4包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共40元,具体情况如下:⑴双汇?泡面拍档 肉灌肠类   2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120天,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10.16,零售价为9元/包;⑵双汇?   藤椒风味香肠1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6个月,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10.06,零售价为13元/包; ⑶ 双汇? 加钙双汇王   1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6个月,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02.15,零售价为9元/包。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有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40元。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被处罚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双汇?泡面拍档 肉灌肠类(生产日期:2022.10.16)2包,双汇? 藤椒风味香肠(生产日期:2021.10.06)1包,双汇?   加钙双汇王(生产日期:2022.02.15)1包; 二、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0.50
10鹤山市共和镇嘉惠乐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鹤山市共和镇嘉惠乐商店卢法良鹤市监处〔2023〕67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   2023年 2月23 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2种共5包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共25元,具体情况如下:⑴三湘古镇? 芝麻辣条(小面筋)   2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150天,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06/15,零售价为5元/包;⑵香香那么火? 辣么香 劲爆条条香   3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150天,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08/01,零售价为5元/包。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有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25元。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三湘古镇? 芝麻辣条(小面筋)(生产日期:2022/06/15)2包; 二、 没收香香那么火? 辣么香   劲爆条条香(生产日期:2022/08/01)3包; 三、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50000
11鹤山市志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志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何绮妮鹤市监处〔2023〕69号经查证,被处罚人在未取得鹤山维龙(珠西)物流园二楼6-1分区食堂的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煮粉面和改刀熟食等加工食品活动;在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江门浩川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约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被处罚人根据江门浩川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用餐需求,在鹤山市桃源镇竹蓢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心工业区编号006的厂房第二层煮好饭菜,将菜品分装入配送箱内,然后通过送餐车送至鹤山维龙(珠西)物流园二楼6-1分区食堂,由江门浩川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员刷卡后取用,其中就餐场所由江门浩川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被处罚人以上述方式向江门浩川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集中用餐配送服务。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1日起从事食品加工和集中用餐配送的餐饮经营活动,至2月17日,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含税金额为28449.09元,违法所得为28167.42元。   另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水东围综合市场的档口采购20公斤的湿粉条,采购价格3.2元/公斤,其中两包湿粉条(9.5公斤)至2月13日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上述湿粉条仍放在食品处理区内,被处罚人没有对库存食品进行定期检查,也未及时进行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但未再使用上述湿粉条进行加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5689828167.4
12鹤山市沙坪孖喜美食店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鹤山市沙坪孖喜美食店刘杰鸿鹤市监处〔2023〕71号2023年2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为一家餐饮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被处罚人招牌、店内广告以及菜单内有“虾生”经营项目,被处罚人厨房未发现有生食类专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结账单,共12份(共13单)结账单有“招牌泰式虾生”,单价为68元。被处罚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日我局以涉嫌未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共制售生食类食品“虾生”13单,销售单价68元,销售违法所得884元,本案违法经营虾生货值884元。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9日收到投诉后已停止经营虾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0.50.0884
13江门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江门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彭梦月鹤市监处〔2023〕72号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24顶摩托车乘员头盔,除被抽样的12顶(其中6顶备样,备样存放在承检机构),其余12顶存放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未销售出去,未获违法所得。该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每顶销售价21元,24顶摩托车乘员头盔货值共计504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10080
14江门市炫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3C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乘骑车辆玩具产品案江门市炫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邓琼鹤市监处〔2023〕73号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22日与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授权书》、并根据2021年8月与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COOGHI滑板车组装合同》,于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为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200台“V3发光款柠檬黄”(具体型号:“CF-V03F”)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产品,上述产品已于2021年10月初全部出厂交付给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目前被处罚人公司内已经没有存放未经认证的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   “V3发光款柠檬黄”(具体型号:“CF-V03F”)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属于国家规定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被处罚人于2022年09月05日取得“CF-V03F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182202035503)。被处罚人为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台“V3发光款柠檬黄”(具体型号:“CF-V03F”)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属于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前生产并出厂销售的产品。   被处罚人“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的生产加工方式为: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将组装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物料先行采购后发货至被处罚人,另外被处罚人需要采购相关的塑料原料并自行注塑加工形成塑料配件后,然后将所有相关配件以组装的方式进行生产加工。因此认定塑料原料费、注塑人工费、材料损耗费、管理费、机器损耗费、电费、组装人工费等费用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经计算,被处罚人生产每台滑行车的上述费用共计84.9元,生产200台费用共计16980元。深圳酷骑童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处罚人每生产加工一台“V3发光款柠檬黄”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的单价为92.1元,订单数量为200台,订单总金额为18420元。因此,被处罚人在生产加工并出厂200台“V3发光款柠檬黄”款“COOGHI酷骑多功能儿童乘骑滑行车”产品过程中,获利为18420-16980=1440元。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所得1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50.144
15广东科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案广东科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宝珠鹤市监处〔2023〕76号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使用登记证为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的两部在用特种设备(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局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经过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询问调查,发现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将上述两部电梯随同其所在厂房一起出租给被处罚人使用、管理,至案发日止,被处罚人是上述两部电梯的使用管理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车间内两部电梯(电梯1#:登记证编号是梯21粤JH0272(21),产品编号是003034X;电梯2#:登记证编号是梯21粤JH0273(21),产品编号是003035X)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2月,自2023年3月1日起截至案发日止,上述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仍在使用上述电梯。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并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上缴国库。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