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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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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1鹤山市鹏鸿三连加油站有限公司维修燃油加油机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案鹤山市鹏鸿三连加油站有限公司张艾波鹤市监处〔2023〕14号经查证,当事人共4台燃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配置2块计控主板。根据当事人的维修申请,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总部某公司指派该公司电子电器维修员梁某前往当事人进行故障排查,判定为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存在故障,由梁某经手对该4台燃油加油机的8块计控主板进行更换维修。当事人更换主板后的加油机经现场进行试枪能显示加油的数量、金额,收费系统能接收并出具小票。当事人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   2021年9月28日至查封加油机期间,当事人共卖出成品油956.73升,合计共售出金额为6706.91元。当事人购进成品油成本总共为5935.61元,税金为348.69元,因此违法所得为422.61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2.60.0423
2开平市蓝顺加油站有限公司维修燃油加油机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案开平市蓝顺加油站有限公司张艾波鹤市监处〔2023〕15号经查证,当事人有8台燃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配置2块计控主板,另有3台加油机已于2021年4月停止使用,没有计控主板。根据当事人的维修申请,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总部某公司指派当事人电子电器维修员梁某前往当事人进行故障排查,判定为当事人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存在故障,由梁某经手对该8台燃油加油机的16块计控主板进行更换维修。当事人更换主板后的加油机经现场进行试枪能显示加油的数量、金额,收费系统能接收并出具小票。当事人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重新投入使用。   自2021年9月17日维修加油机之日起至9月30日,当事人共卖出98#汽油863.54升、销售金额为7511.26元;卖出95#汽油17169.83升、销售金额为130960.68元;卖出92#汽油74364.66升、销售金额为523729.34元;卖出0#柴油111810.40升、销售金额为746258.08元,合计共售出金额为1408459.3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油品的成本分别为95#汽油113492.58元,92#汽油为45324.43元,0#柴油为608248.57元,95#汽油为6502.46元,购进上述油品成本总共为1181868.04元,税金为27622.92元,因此违法所得为198968.4   元。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51.7319.897
3鹤山市中燃加油站有限公司维修燃油加油机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案鹤山市中燃加油站有限公司张艾生鹤市监处〔2023〕16号经查证,当事人共有9台燃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配置2块计控主板。根据当事人的维修申请,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总部某公司指派该公司电子电器维修员梁某前往当事人进行故障排查,判定为当事人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存在故障,由梁某经手对该9台燃油加油机的18块计控主板进行更换维修。当事人更换主板后的加油机经现场进行试枪能显示加油的数量、金额,收费系统能接收并出具小票。当事人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就重新投入使用。   自2021年9月16日维修燃油加油机之日起至9月28日,当事人的共卖出95#汽油14040.29升、销售金额为104035.01元;卖出92#汽油72759.04升、销售金额为498253.72元;卖出0#柴油73246.04升、销售金额为433601.54元,合计共售出金额为1035890.27元。你公司购进上述油品的成本分别为95#汽油94631.55元,92#汽油458381.95元,0#柴油378682.03元,进项成本总共为931695.53元,税金为14193.64元,因此违法所得为90001.1元。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3.49.0001
4开平市鹏顺加油站有限公司维修燃油加油机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案开平市鹏顺加油站有限公司张夏翔鹤市监处〔2023〕17号经查证,当事人共有6台燃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配置2块计控主板。根据当事人的维修申请,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总部某公司指派该公司电子电器维修员梁某前往当事人进行故障排查,判定为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存在故障,由梁某经手对该6台燃油加油机的12块计控主板进行更换维修。当事人更换主板后的燃油加油机经现场进行试枪能显示加油的数量、金额,收费系统能接收并出具小票。当事人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   自2021年9月12日维修燃油加油机之日起至9月30日,当事人共卖出98#汽油5528升、销售金额为47978.69元;卖出95#汽油62696.35升、销售金额为477426.79元;卖出92#汽油116916.10升、销售金额为771142.76元;卖出0#柴油23462.63升、销售金额为145806.03元,合计共售出金额为1442354.2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油品的成本分别为95#汽油414422.87元,92#汽油为713188.21元,0#柴油为127636.71元,98#汽油为41625.84元,购进上述油品成本总共为1296873.63元,税金为21782.43元,因此违法所得为123698.21   元。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32.1612.37
5鹤山市沙坪鑫美汇医疗美容诊所涉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且使用未依法注册且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鹤山市沙坪鑫美汇医疗美容诊所侯钦奇鹤市监处〔2023〕18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日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个人处以25元/支的单价购进了64支最小单元外包装标签标示“9Pin   Screw Multi Needle ”的产品。经某公司对该产品的标签及产品说明书进行翻译,显示上述产品是“9针头   微针多针针头”、“品名:无菌注射针”、“一次性医疗器械”、“韩国制造”、“使用目的:用于向人体注射药品的无菌针”。被处罚人购进该产品后用于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使用时将上述产品安装在“注射器辅助推进装置”上,向顾客脸部注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8月)“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说明”,无菌注射针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因此,该产品应认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被处罚人购进的上述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也无合格证明文件。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被处罚人通过上述方式使用了15支涉案医疗器械,收费标准是30元/支,余下49支于2022年10月21日被我局扣押。上述64支医疗器械的货值共192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50
6鹤山明圣龚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鹤山明圣龚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裕容鹤市监处〔2023〕19号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4日委托广州市某公司制作涉案LED屏,并于2022年6月26日发布涉案广告,涉案广告含有夸大、误导性的内容。涉案广告牌制作费用共1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120
7鹤山市址山镇梁生公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址山镇梁生公寓梁武彬鹤市监处〔2023〕20号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鹤山市址山镇人民南路67号(一址多照)的鹤山市址山镇梁生公寓进行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寓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按照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咸香芝士梳打饼干,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5月31日,数量:1包。2、名称:奶盐梳打饼干,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5月31日,数量:1包。3、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4日,保质期:常温9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7月3日,数量:2包。货值金额共计64元。因当事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50
8鹤山市沙坪斌泉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斌泉食品厂何春晓鹤市监处〔2023〕21号被处罚人生产的“咸干花生(甘和味)”(规格型号:340g/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1日)于2022年11月22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21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咸干花生(甘和味)”共121袋(其中有1袋是作留样备检使用),于当日将120袋(30袋/箱,共4箱)销售给某贸易行,销售价是170元/箱,折合5.67元/袋(四舍五入),销售收入共680元。截至2022年12月10日,被处罚人共召回13袋,相应货款73.71元也退回给客户,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5日对上述13袋花生以及自行留样备检的1袋花生作无害处理。上述批次花生的成本为5.2元/袋,被处罚人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21袋花生的货值共686.07元,实际售出107袋花生获违法所得49.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30.005
9鹤山市桃源镇展鹏烧腊加工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案鹤山市桃源镇展鹏烧腊加工场罗东鹏鹤市监处〔2023〕22号被处罚人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止,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被处罚人购进鸡、鹅、鲜猪肉,用传统粤菜广式烧腊工艺,先将待烧原料肉类清洗干净再用调制酱料进行腌制后存放于冷库内沥干,然后将沥干肉制品送进烧烤炉进行烧烤,烤好制成烧鸡、烧鹅、叉烧等烧腊产品,销售到沙坪城区的快餐店。截至案发日,被处罚人共购进鸡(土二公)金额1450元,鹅金额4023元,鲜猪肉金额3300元,合计共购进原料肉类金额8773元;购进东古老抽酱油108元,花生调味酱72元、老母鸡粉100元,合计共购进腌制配料金额280元。已使用配料货值金额206元,剩余配料货值金额74元。上述原料肉类已全部加工成烧腊,加工过程中共使用腌制配料206元,成本合计总额8979元。加工后的烧腊产品已全部售出,共销售烧鸡1600元,烧鹅4800元(包含未交货的4只烧鹅,货值480元),叉烧3900元(包含未交货的4斤叉烧,货值104元),合计销售额10300元,获违法所得1321元。因此,被处罚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合计10374元,违法所得为1321元。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5.30.1321
10鹤山市沙坪晴汇海鲜水产店涉嫌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晴汇海鲜水产店叶日明鹤市监处〔2023〕23号2022年11月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花蟹(购进日期2022年11月7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4.1kg(其中2kg作备样),购样单价110元/kg。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2J3222016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样本花蟹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实测值为1.5,标准指标≤0.5,镉(以Cd   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2022年11月7日从江门市某市场某档购进涉案花蟹共5kg,进货价90元/kg,进货金额共450元。被处罚人于当天开始销售上述花蟹,售价是110元/kg,共销售了5kg(其中有4.1kg卖给了抽样单位)。被处罚人销售涉案花蟹,获利100元,涉案花蟹货值金额共550元。被处罚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但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涉案花蟹的检验合格证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01
11鹤山市鹤之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哄抬价格案鹤山市鹤之康医药有限公司邱奕钦鹤市监处〔2023〕24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开始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规格:36粒)时,强制搭售抗病毒口服液(规格:10毫升×10支),并于2022年12月9日21点30分后强制搭售的商品增加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规格:12粒/盒)。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以33元/盒的单价销售了1盒连花清瘟胶囊,于2022年12月8日至案发日以40元/盒的单价销售了20盒连花清瘟胶囊,共销售了21盒,销售金额合计833元;强制搭售的抗病毒口服液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8日以23元/盒的单价销售了10盒,于2022年12月9日以25元/盒的单价销售了11盒,共销售了21盒,销售金额合计505元;强制搭售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于2022年12月9日以18元/盒的单价销售了1盒,销售金额合计18元。上述涉案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356元。已售的21盒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为19.5元/盒;已售的20盒抗病毒口服液进货价为15元/盒,另外已售的1盒抗病毒口服液进货价为0.1元/盒;已售的1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进货价为7.5元/盒,上述药品进货价共计717.1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56元,获违法所得638.9元。当事人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已构成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917638.9
12鹤山市沙坪镇美源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鹤山市沙坪镇美源商店梁小冰鹤市监处〔2023〕26号2022年8月3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抽样,现场对被处罚人经营的红鑫龙染发膏(红色)(包装规格: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712,样品批号:21071301)进行抽样,抽样数量5盒,购样单价20元/盒,购样金额共100元。2022年10月14日,江门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2022C-0062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批次号为21071301的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   甲苯-2,5-二胺硫酸盐。2022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违法案件线索后,到达鹤山市沙坪镇银行路73号之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红鑫龙染发膏(红色),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因检出上述批次红鑫龙染发膏(红色)含有0.01%的甲苯-2,5-二胺硫酸盐,而上述批次红鑫龙染发膏(红色)的标签并未标注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6.4.1规定(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要求,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被处罚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由,对被处罚人予以立案调查。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9日从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的红鑫龙染发膏(红色),共购进60盒,进货价为3.28元/盒,进货金额共196.8元。被处罚人于当天开始销售上述批次红鑫龙染发膏(红色),售价是20元/盒,共销售了60盒(其中有5盒卖给了抽样单位)。被处罚人销售涉案红鑫龙染发膏(红色),获利1003.2元,涉案红鑫龙染发膏(红色)货值金额共1200元。涉案批次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处罚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广州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广州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没有查验涉案批次化妆品的出厂检测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0.1003
13黄雪霞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黄雪霞黄雪霞鹤市监处〔2023〕27号当事人于2022年6月5日在京东平台永旺美妆洗护专营店购进牙膏“Ora2”18支,进货价为8.33元/支;于2022年12月3日在京东平台联合利华京东自营旗舰店购进润肤乳“Vaseline   intensive careTM”3瓶,进货价为39.7元/瓶;于2022年9月1日在京东平台京东国际购进牙膏“ス-パ-ク-ル”   13支,进货价为9.9元/支;于2021年9月1日在京东平台京东国际购进爽肤水“LA   ROCHE-POSAY(300ml)”22瓶,进货价为30元/瓶;于2022年9月23日在京东平台京东国际购进爽肤水“LA   ROCHE-POSAY(150ml)”10瓶,进货价为20元/瓶。本案5种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涉案化妆品购进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进口美妆小卖手”进行线上销售,发货地是鹤山市沙坪街道华苑大厦5b,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   牙膏“Ora2”售价13元/支,共售出9支,获利42.03元,涉案牙膏“Ora2”货值共234元; 2. 润肤乳“Vaseline intensive   careTM”售价43元/瓶,共售出0瓶,获利0元,涉案润肤乳“Vaseline intensive careTM”货值共129元; 3.   牙膏“ス-パ-ク-ル”售价13元/支,共售出2支,获利6.2元,涉案牙膏“ス-パ-ク-ル”货值共169元; 4. 爽肤水“LA   ROCHE-POSAY(300ml)”售价35元/瓶,共售出1支,获利5元,涉案爽肤水“LA ROCHE-POSAY(300ml)”货值共770元; 5.   爽肤水“LA ROCHE-POSAY(150ml)”售价25元/支,共售出1支,获利5元,涉案爽肤水“LA   ROCHE-POSAY(150ml)”货值共250元。 本案涉案化妆品货值共1552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获利58.23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20.0058
14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陈雄先鹤市监处〔2023〕29号2022年10月8日,被处罚人共生产规格为“Φ32   X 2.0mm   4m/条”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160条(640米)。并于2022年11月2日,以4.8元/条(1.2元/米)的价格销售了150条(600米)给某建材。剩余10条(40米)中的13米涉案管材被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截取后用于抽样检验;另外27米管材因切割后不能继续销售,便由被处罚人直接销毁。综上,涉案批次管材总货值为768元。   关于涉案管材的召回和销毁情况,被处罚人在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211253367)后,主动向某建材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退回全部货款720元。事后被处罚人对全部已召回的不合格管材统一进行集中销毁。因此,被处罚人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1730
15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冯伟杰鹤市监处〔2023〕32号经查证:2022年8月29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产品抽样,现场对被处罚人生产的PVC-U阻燃绝缘电工套管(规格型号:GY?405-φ20,冷弯型,阻燃,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执行标准:JG/T   3050-1998)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检样数量:32根(共32段,1.5m/段),备样数量:32根(共32段,1.5m/段)。被抽查产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福州))检验,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JG/T   3050-1998标准,依据《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2)GSJ-0022)]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150829170121)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抽查异议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国抽(常)异[2022]86号),维持原结论。被处罚人共生产该批次型号的PVC-U阻燃绝缘电工套管51700m,除去96m用于抽检外(未收取抽样产品费用),剩余51604m产品全部存放于厂区成品仓库内,未售出,该批产品销售价格为1.1元/m,共计货值56870元,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8.50
16鹤山市沙坪木火通明装饰材料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鹤山市沙坪木火通明装饰材料店胡雪卿鹤市监处〔2023〕34号2022年10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鹏大装饰白乳胶(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规格3.5kg/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2桶,其中检样1桶以16元/桶的价格购买带走,备样1桶封存在当事人店铺。2022年12月9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440022010620025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游离甲醛,单位g/kg),实测结果为2.72,规定要求为≤1.0,样本的所检游离甲醛项目不符合GB18583-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从河北省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鹏大装饰白乳胶共2桶,进货价13.5元/桶。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鹏大装饰白乳胶后,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售价为16元/桶,共售出1桶(卖给抽检机构),获利2.5元,涉案鹏大装饰白乳胶的货值共32元。   当事人进货时只索取了进货票据,无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060.0003
17广东扬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广东扬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梁伟庆鹤市监处〔2023〕31号被处罚人厂区内的一辆叉车(型号:PD30T3C,制造号码为TCN920785),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当日止,上述叉车仍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一直使用上述叉车搬运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0
18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段文峰鹤市监处〔2023〕33号2022年12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22年12月1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6.845kg(含备样数量3.4kg),购样单价3.96元/kg。2022年12月2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N220658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购进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实测值为1.4,标准指标为≤0.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22时从蓬江区某批发店购进涉案批次上海青59.5kg,进货价3.4元/kg,进货金额共202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上海青,售价3.96元/kg,共销售了21.8kg(其中有6.845kg卖给了抽样单位),折损37.7kg,销售金额共86.2元。当事人销售涉案上海青,无违法所得,涉案上海青货值共235.62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查验涉案上海青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
19蔡金国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蔡金国蔡金国鹤市监处〔2023〕35号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淮山片(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7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0.546kg(含备样数量0.273kg),购样单价59.6元/kg;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牙百合(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7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0.4kg(含备样数量0.2kg),购样单价119.6元/kg。2022年12月30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分别为SP2225297、SP2225295的《检验报告》两份。其中,编号为SP2225297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淮山片,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实测值为0.77,标准指标为≤0.2,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SP2225295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牙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实测值为0.39,标准指标为≤0.2,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从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各2.5kg,其中淮山片进货价为46元/kg、牙百合进货价为94元/kg。当事人购进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后,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淮山片共售出2.5kg,售价59.6元/kg,获利34元,货值共149元;涉案牙百合共售出2.5kg,售价119.6元/kg,获利64元,货值共299元。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货值共448元,当事人销售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获利共98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但未查验涉案淮山片和牙百合的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0.0098
20鹤山市连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连宏商贸有限公司张宏业鹤市监处〔2023〕36号2022年12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冰箱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保质期:六个月)4瓶,标示销售价格为7元/瓶。经主管领导同意,当日我局已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并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29日从鹤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百威啤酒,共购进2箱(500ML*12瓶),进货价67元一箱,进货单价5.58元/瓶,进货金额共134元。被处罚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百威啤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单据编号为SA202207290024的进货单据。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2日开始销售上述批次百威啤酒,售价是7元/瓶。上述批次百威啤酒的保质期到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2日前已销售上述批次百威啤酒15瓶,   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被处罚人共售出5瓶上述批次百威啤酒,销售金额35元,获利7.10元。剩余4瓶上述批次百威啤酒已被我局扣押。本案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共9瓶,货值金额共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50.0007
21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豆制品案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鞠玉清鹤市监处〔2023〕37号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在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三楼的经营场所开设豆制品小作坊,利用磨浆机、搅拌机、蒸汽炉、不锈钢锅等生产设备,按照传统工艺生产加工豆制品。当事人从广州某公司购进黄豆、食用调和油、消泡剂和石膏共4种生产原料。其中购进黄豆1400斤,每斤进货价3.63元,进货价共5082元;购进食用调和油300斤,每斤进货价是6.6元,进货价共1980元;购进消泡剂6箱,每箱进货价40元,进货价共240元;购进石膏4包,每包进货价30元,进货价共120元。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当事人使用黄豆1300斤、食用调和油250斤、消泡济4箱、石膏2包,共生产豆腐串17200串,面筋176斤,豆泡160斤,豆皮10斤,烟干6斤,已售出豆腐串17000串,每串的售价分别有0.43元、0.45元、0.46元、0.48元和0.5元,销售收入7775元(这里少收顾客2元);售出面筋161斤,每斤的售价分别有7元和7.5元,销售收入1130元;售出豆泡95斤,每斤售价是5.5元,销售收入522元(这里少收顾客0.5元);售出豆皮10斤,每斤售价5元,销售收入44元(这里少收顾客6元);售出烟干6斤,每斤售价3.5元,销售收入20元(这里少收顾客1元)。以上销售收入合共9491元。使用的黄豆成本为4719元、调和油成本为1650元、消泡剂成本为160元、石膏成本为60元,上述原材料成本6589元。剩余还未使用的黄豆100斤,每斤进货价是3.63元,货值363元;剩余食用调和油50斤,每斤进货价是6.6元,货值330元;剩余消泡济2箱,每箱进货价40元,货值80元;剩余石膏2包,每包进货价30元,货值   60元。剩余未使用的原材料货值共833元。剩余未售出的成品豆腐串200串,因豆腐串有5种售价,按平均值计算是每串0.464元,货值92.8元,每串的原材料成本是0.37元,原材料成本共74元;豆泡65斤,每斤售价5.5元,货值357.5元,每斤的原材料成本是5.1元,原材料成本共331.5元;面筋15斤,有2种售价,按平均值计算是每斤7.25元,货值108.75元,每斤的原材料成本是4元,原材料成本共60元。剩余未售出的成品货值共559.05元;以上剩余未使用的原材料和剩余未售出的成品货值一共是1392.05元,未售出成品的原材料成本是465.5元。   因此,本案涉案货值由销售收入9491元加上剩余未使用原材料和未售出成品的货值1392.05元,货值合共10883.05元。已使用的原材料成本6589元减去未售出的成品原材料成本465.5元,原材料成本实际为6123.5元,销售收入9491元减去6123.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367.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5.50.3368
22鹤山市发到家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发到家百货有限公司梁绮婷鹤市监处〔2023〕38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从广州市某商行购进上述批次的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和靓淮山(蔬菜干制品),将其放置于货架上销售。其中购进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2.5公斤,进货价74元/公斤,进货金额为185元,购进靓淮山(蔬菜干制品)1.5公斤,进货价36元/公斤,进货金额为54元。截至2023年1月5日,已销售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2.42公斤,销售单价为11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280.72元,计算出利润为101.64元,货值金额290元,靓淮山(蔬菜干制品)0.8公斤,销售单价为59.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47.68元,计算出利润为18.88元,货值金额89.4元,上述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和靓淮山(蔬菜干制品)利润合共120.52元,货值金额合共379.4元。剩余的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0.08公斤和靓淮山(蔬菜干制品)0.7公斤因为销售期间有些包装破损受潮等原因,已丢掉处理。   当事人经营上述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和靓淮山(蔬菜干制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分别为0.47 g/kg、0.27   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2g/kg的要求,截至检验结果法定复检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亦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顶级百合(蔬菜干制品)和靓淮山(蔬菜干制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0.0121
23鹤山市创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鹤山市创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赵明鹤市监处〔2023〕39号经查证,被处罚人2022年8月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P107)于2022年10月14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样本所检“结构-壳体”、“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1-2010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共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摩托车乘员头盔16顶,出厂售价为21.00元/顶,成本为20.11元/顶,利润为0.89元/顶。涉案摩托车乘员头盔6顶以21.00元/顶销售给抽样检验单位,6顶(备样)解除扣押后由被处罚人委托我局代为保管,4顶已由被处罚人于2022年11月21日自行报废销毁完毕,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货值金额为336.00元,违法所得为5.34元,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0.0340.0005
24江门市晨华木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普通胶合板产品案江门市晨华木业有限公司蔡李清鹤市监处〔2023〕40号经查证,你公司共生产了涉案不合格普通胶合板100块,出厂价格60元/块,成本价56元/块(成本包含:材料成本44.4元,人工费8.4元,其他费用3.2元),货值金额为6000元;本次抽样样品和备份样品共5块,均由你公司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检机构,1块作检验样品,已消耗,4块为备样样品,在收到异议复检结论通知书后已作废料处理;余下95块产品于2022年10月份全部销售给周边居民,没有销售单据,销售收入5700元,成本5320元,实际获利380元。现场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库存。   涉案不合格的普通胶合板产品不符合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标准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普通胶合板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90.038
25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酸梅酱(果酱)案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任达洪鹤市监处〔2023〕41号经查证,被处罚人2022年7月21日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   22474-2008《果酱》要求的酸梅酱(果酱)1025托,每托12瓶。被处罚人生产的1025托酸梅酱(果酱)已全部销售给经销商,共售出数量为12300瓶,销售金额为59808元。被处罚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的酸梅酱(果酱)进行召回,共召回883瓶,退货金额4180.58元,所召回酸梅酱(果酱)已由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自行销毁完毕。按照该批次酸梅酱(果酱)的成本为53.50元/托计算,生产每瓶酸梅酱(果酱)的成本是4.46元,被处罚人实际售出酸梅酱(果酱)11417瓶,销售金额为55627.42元,成本为50899.32元,获利4728.10元。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上述批次的酸梅酱(果酱)货值金额为59808元,违法所得为4728.10元。被处罚人分别于2022年9月16日、10月25日向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以上申请均被认为异议不成立。    被处罚人生产的酸梅酱(果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的酸梅酱(果酱)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2.990.4728
26鹤山市宅梧镇伊尚美容院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鹤山市宅梧镇伊尚美容院麦锦荣鹤市监处〔2023〕43号当事人为推介商品和服务,制作并发布标示有“痘痘   痘印……过敏性皮炎”等服务内容的广告牌置于其门店区域。而过敏性皮炎主要是指人体接触到某些过敏原而引起皮肤红肿、发痒、风团、脱皮等皮肤疾病症状,因此,当事人在不具备疾病医疗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对被处罚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0.0110
27鹤山市沙坪美化涂料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鹤山市沙坪美化涂料经营部王国胜鹤市监处〔2023〕44号2022年10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批号022050400,规格24kg/桶)和丙烯酸外墙漆(批号220517-1,规格20kg/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均为2桶,其中检样各1桶分别以120元/桶、130元/桶的价格购买带走,备样各1桶封存在当事人店铺。2022年12月1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440022010630123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批号022050400,规格24kg/桶),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耐洗刷性,实测结果(值)为107次涂膜露底,规定要求为≥350次,样本所检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GB/T   9756-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2年12月15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440022010630122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丙烯酸外墙漆(批号220517-1,规格20kg/桶),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耐水性(2000次),实测结果(值)为50次漆膜损坏,规定要求为漆膜无损坏,样本的所检耐洗刷性(2000次)项目不符合GB/T   9755-2014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6月3日从广州某公司购进涉案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共5桶,进货价100元/桶;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从中山某公司购进涉案丙烯酸外墙漆10桶,进货价105元/桶。   当事人购进涉案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和丙烯酸外墙漆后,放在鹤山市沙坪新城路326号其经营的场所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的售价为120元/桶,共售出4桶,获利80元,涉案高级超白环保墙面漆的货值共600元; 2、丙烯酸外墙漆的售价为130元/桶,共售出9桶,获利225元,涉案丙烯酸外墙漆的货值共1300元。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获利共305元,涉案产品货值共1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190.0305
28泰美斯热能技术(江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电热水器案泰美斯热能技术(江门)有限公司Chirkov   Ilya鹤市监处〔2023〕47号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电热水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2610.0291
29鹤山市沙坪美顺装饰材料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鹤山市沙坪美顺装饰材料店李振明鹤市监处〔2023〕48号2022年10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批号20220818-1222,规格20kg/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2桶,其中检样1桶以90元/桶的价格购买带走,备样1桶封存在当事人店铺。2022年12月12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440022010630115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批号20220818-1222,规格20kg/桶),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耐洗刷性,实测结果(值)为108次涂膜露底,规定要求是≥350次,样本的所检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GB/T   9756-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从佛山市某厂购进涉案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共3桶,进货单价48元/桶,进货金额共144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后,放在鹤山市沙坪新城路686、688号其经营的场所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的售价为90元/桶,共售出2桶(其中1桶售给抽检机构),获利84元,涉案芳草净味白色墙面漆的货值共270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无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0320.0084
30鹤山沙坪微笑口腔门诊部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鹤山沙坪微笑口腔门诊部王光护鹤市监处〔2023〕49号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达鹤山市沙坪中山路129号首、二层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一楼到二楼的楼梯一张广告牌,广告牌印有“微笑口腔SPA洁牙”以及洁牙的相关图片和文字。执法人员打开手机软件某团客户端app,当事人在某团客户端app的商家名称为“微笑牙科(中山路店)”,当事人在某团客户端app的主页上有“口腔洁牙SPA”等字样。执法人员在某团客户端app的商家相册中,发现有一个时长为1分21秒的视频,视频封面有“口腔洁牙SPA”等字样,视频内容有洁牙画面。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个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关广告亦未显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经查证,当事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口腔科/X线诊断专业。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开始至案发日在其经营场所发布涉案广告牌,涉案广告牌印有“微笑口腔SPA洁牙”、“探针检查”、“菌斑测试染色剂”、“龈上喷粉”、“龈下喷粉”、“舒适超声洁牙”、“封釉、防龋封闭”等洁牙的相关文字和图片。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开始至案发日在某团app上发布涉案视频,涉案视频封面有“口腔洁牙SPA”等字样,涉案视频字幕有“涂抹菌斑染色剂”、“可以清晰明了看出菌斑群的位置”、“清洗多余染色剂”、“龈上喷粉洁牙”、“深度清除牙菌斑”、“超声洁治”、“深度清洁牙结石”、“封釉”、“防龋封闭”等文字。按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涉案广告牌和视频均为医疗广告,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涉案广告牌,并下架了涉案视频。   又查明,涉案广告牌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由鹤山某经营部打印,涉案广告牌制作费用80元。涉案视频是由鹤山市某部拍摄制作,涉案视频制作费用18000元。上述涉案广告牌和视频制作费用合计180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40
31鹤山市沙坪祥泰食品批发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祥泰食品批发店颜良鹤市监处〔2023〕50号2022年12月21日,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抽样,现场对被处罚人在售的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5日、规格型号:24克/包)进行抽样,抽样数量80包(其中备样数量20包),购样单价1.7元/包。2023年1月11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20704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为0.645,标准指标≤0.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60包与被抽检的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同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6日从佛山某商行购进上述批次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共购进240包,进货价1.4元/包,进货金额共336元。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7日开始销售上述批次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售价是1.7元/包,共销售了180包(其中有80包卖给了抽样单位),剩余60包被我局扣押。被处罚人销售上述批次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获利54元,涉案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货值金额共408元。被处罚人进货时只索取了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索取涉案批次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0.50.0054
32鹤山市沙坪琪琪装饰材料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鹤山市沙坪琪琪装饰材料店赵维鹤市监处〔2023〕51号2022年10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净味除醛纳米水漆(型号BS6000,规格20kg/桶,生产批号20220810N002)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2桶,其中检样1桶以268元/桶的价格购买带走,备样1桶封存在当事人店铺。2022年12月1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440022010630125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净味除醛纳米水漆(型号BS6000,规格20kg/桶,生产批号20220810N002),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耐洗刷性,实测结果(值)为104次涂膜露底,规定要求是≥350次,样本的所检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GB/T   9756-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从广东顺德俏博士建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净味除醛纳米水漆共3桶,进货单价180元/桶,进货金额共54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净味除醛纳米水漆后,放在鹤山市沙坪杉甫村52号其经营的场所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净味除醛纳米水漆的售价为268元/桶,共售出2桶(其中1桶售给抽检机构),获利176元,涉案净味除醛纳米水漆的货值共804元。   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1610.0176
33鹤山市沙坪顺博远日用品店(经营者:张晓玲)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竞速遥控四驱车案鹤山市沙坪顺博远日用品店张晓玲鹤市监处〔2023〕53号2022年9月29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竞速遥控四驱车(型号:YK16)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月13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竞速遥控四驱车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和“玩具警告标识”项目不符合GB   6675.1-2014标准,“正常使用”和“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标识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   19865-2005标准,依据《广东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4个竞速遥控四驱车,除被抽样的3个(其中2个为买样,1个备样,不作为买样,备样存放在承检机构),其余1个已于2022年10月5日销售出去,每个竞速遥控四驱车的销售价88.9元,每个竞速遥控四驱车的进货价38.8元,每个竞速遥控四驱车获利50.1元,共获利150.3元。涉案批次的4个竞速遥控四驱车货值共计355.6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竞速遥控四驱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竞速遥控四驱车,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0.0710.015
34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兴鹤市监处〔2023〕54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27日生产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规格型号:LS-BLZD-1LROEI2W-BXDA,生产日期:20220627)   30台,   生产成本为19.26元/台,出厂销售价格为28元/台,2022年6月30日全部销售给了开平市某公司。被处罚人该批次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货值金额共840元,生产成本为577.8元,实际获利为262.2元。2022年8月2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位于开平市某公司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规格型号:LS-BLZD-1LROEI2W-BXDA,生产日期:20220627)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次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基本功能试验、转换电压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被处罚人生产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0.1680.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