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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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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1鹤山市鹤城镇红昇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口罩案鹤山市鹤城镇红昇购物广场谭虎欢鹤市监处〔2023〕6号被处罚人共采购涉案批次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标称生产企业:仙桃市鑫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0个/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1日)40盒,购进单价是8.5元/盒,全部以12.8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因此,被处罚人违法销售的儿童口罩的货值为512元,共获违法所得17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080.0172
2鹤山鸿广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鹤山鸿广置业有限公司刘琳鹤市监处〔2023〕8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在其投资开发的“江门玉兰花园”楼盘的销售中心发布标示有“广佛江珠城际(在建中)”内容的立式广告牌,用于商业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被处罚人开发的“江门玉兰花园”楼盘。2022年11月25日,经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查,广佛江珠城际为我省近期规划建设城际铁路,暂未动工建设。因此,涉案立式广告牌所标示的“广佛江珠城际(在建中)”属于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内容。涉案的立式广告牌由被处罚人签订合同,委托广东文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涉案立式广告牌面积为“5.2   X 3.43㎡”,单价为“16元/㎡”,因此涉案立式广告牌广告费用为285.3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0.04570
3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兴坤鹤市监处〔2023〕12号1、鹤山市广悦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处罚人从2021年12月起,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拼多多平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拼多多店铺名称“食药检测试剂”(店铺编号:432369708),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和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VIDA TEST®”、“Test Antige/nique Rapide Rapid Diagnostic   Test”,在拼多多平台上架销售,产品展示名称为:“仅限出口快速检测试剂15分钟出结果抗体血检”。至2022年1月24日,已在国内销售数量255盒,总销售额2550元,违法所得1275元,待销售库存306盒。
    (2)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π方®”、“SARS-CoV-2-Antigen Detection Kit”、“colloidal gold   method”,合格证中文标识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生产企业:厦门集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库存数量133盒,在拼多多平台上架销售,产品展示名称为:“唾液口水版检测试剂快速检测新G病毒15分钟出结果”,进货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至2022年1月24日,在国内销售数量87盒,总销售额870元,违法所得435元。
    (3)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π方®”、“SARS-CoV-2-Antigen Detection   Kit”,合格证中文标识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在拼多多平台上架销售,产品展示名称为:“出口CE认证   快速自检测试剂卡抗原15分钟出结果咽鼻拭子”,进货价格4.7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至2022年1月24日,在国内销售数量63盒,总销售额756元,违法所得459.9元。
    上述3种产品在国内总销售额4176元,待销售货值3060元,总涉案货值7236元,违法所得2169.9元。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COVID-19_Antigen_Test_Cassette”等6种产品认定问题的批复》(粤药监局执法函〔2022〕75号)批复,上述3种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三)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中“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的判断规则,属第三类医疗器械。且该3种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未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择一较重处罚。
    鉴于被处罚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60.21699
4江门市莲冠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江门市莲冠食品有限公司潘满堂鹤市监处〔2023〕13号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使用一辆HELI牌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D;产品编号060122X8008;制造日期2021年3月4日)在当事人厂区内搬运包装材料,该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