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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23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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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1鹤山文波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鹤山文波餐饮店黄文波鹤市监处〔2022〕291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从2022年9月13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截至2022年9月20日,被处罚人营业性收入9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10.96
2鹤山市龙口镇诗诗服饰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鹤山市龙口镇诗诗服饰店莫丽贤鹤市监处〔2022〕292号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1年11月购进以下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化妆品用于销售:以36元/盒的单价购进标称为N.M.F   AQUARING的面膜3盒,以65元/盒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以36元/盒的单价购进标称为JMsolution ACTIVE PINK SNAIL   BRIGHTENING MASK的面膜1盒,以50元/盒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以36元/盒的单价购进标称为A.H.C PREMIUM HYDRA   SOOTHER CELLULOSE MASK的面膜1盒,以50元/盒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以36元/盒的单价购进标称为JM solution WATER   LUMINOUS S.O.SRINGER MASK的面膜1盒,以50元/盒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以25元/支的单价购进标称为BIORE   UV的防晒霜2支,以65元/支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截至案发日,上述化妆品没有售出。因此,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75元,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0
3鹤山市沙坪镇豫隆粮油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镇豫隆粮油副食店张建立鹤市监处〔2022〕295号2022年9月14日,我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冰片糖(样品商标:天马牌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4.5kg/箱,生产日期:2022年3月22日)进行抽样,抽样基数14.5kg,抽样数量3kg(含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9元/kg,购样金额共27元。2022年10月8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2093451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冰片糖,螨的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螨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6月5日从蓬江区新融兴购销部购进涉案批次的冰片糖,共购进2箱,每箱净含量为14.5kg,共29kg,进货价为93元/箱,进货金额共186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店铺销售涉案批次的冰片糖,   共售出了29kg(其中3kg售给了抽检机构),销售价为9元/kg,销售金额共261元。本案冰片糖货值金额共261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75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涉案批次的冰片糖的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0.50.0075
4鹤山市龙口镇龙庭奶茶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鹤山市龙口镇龙庭奶茶店陈树美鹤市监处〔2022〕300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27日以100元/箱的价格,购进标称为“So   Natural Daily   Milk”(1L)的进口牛奶6箱,每箱有12盒,进货金额共600元,摆放在该店的饮品制作加工区用于制作饮品,被处罚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通关单、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涉案牛奶没有中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截至2022年4月28日,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牛奶,除扣押的6盒外,其余已全部被加工使用完毕。由于涉案牛奶是用来制作多款奶茶的,每款用量不一,未单独收取费用,也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因此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我局认定本案货值不足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0.80
5鹤山市沙坪小川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小川美食店戴子文鹤市监处〔2022〕313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4日从鹤山市沙坪松源海鲜市场购进三文鱼半条重3斤,进货价格为每斤68元,进货金额204元。通过清洗、切片等方式做成上述三文鱼刺身销售。每份三文鱼刺身售价48元,每份重0.6斤。抽样前已销售1.8斤,剩余1.2斤在抽样当日买样销售完毕,折算销售价格每斤80元,营业性收入240元,货值2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0.80.024
6鹤山市沙坪雪明美食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鹤山市沙坪雪明美食店任雪明鹤市监处〔2022〕314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30日购进涉案辣椒干3斤,用于经营菜品时,把辣椒干加进去调味,进货价格每斤14元,进货金额42元。截至2022年8月18日,   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批次辣椒干,除抽检用的2斤外,其余已全部被加工使用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辣椒干是作为调味料使用的,也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且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被处罚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4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0.50
7鹤山市沙坪梧桐烟酒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梧桐烟酒商行冯建群鹤市监处〔2022〕307号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10日以40元/瓶的单价购进了标签标注“ENCOSTAS   DO   BAIRRO”、“1000ml”、“13%vol”的红酒(条形码:5601971220449)20瓶,销售价格为118元/瓶,没有售出,剩余20瓶放置于货架上待售;于2019年7月12日以38元/瓶的单价购进了标签标注“JP.CHENET”、“MERLOT”、“13.5%vol”、“750ml”的红酒(条形码:3263286328993)5瓶,销售价格为88元/瓶,没有售出,剩余5瓶;于2019年7月12日以38元/瓶的单价购进了标签标注“JP.CHENET”、“CABERNET-SYRAH”、“13%vol”、“750ml”的红酒(条形码:3263286301323)5瓶,销售价格为88元/瓶,销售了2瓶,获得利润100元,剩余3瓶。上述红酒的标签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24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0.60.01
8鹤山市沙坪万乐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万乐百货商店周广火鹤市监处〔2022〕312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5日从鹤山市沙坪新安永联副食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涉案素鸡汁牛筋(调味面制品)50包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每包0.35元,进货金额为17.5元。销售价格是每包0.5元,抽样前已售出3包,加上抽检人员买样的数量47包,至2022年5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及买样价格均为每包0.5元,销售金额为25元,获利7.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0.50.00075
9鹤山市共和镇宏嫒美容店虚假广告宣传案鹤山市共和镇宏嫒美容店黄莉平鹤市监处〔2022〕319号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被处罚人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处罚人的门店门口张贴的宣传栏上有用“2021减肥计划开始报名啦,减肥三部曲,调理+减肥+巩固,今日做,明天瘦1-3斤,轻松减肥么快乐享痩,每天只需30分钟,安全绿色无副作用”等字眼作为宣传内容。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1年9月21日要求鹤山市共和镇朗蕾广告装饰经营部制作广告,一共制作了一个宣传栏,广告费用为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0.01080
10鹤山市沙坪小米寿司料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小米寿司料理店麦镇宇鹤市监处〔2022〕316号2022年8月21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希鲮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8月21日)进行抽样,抽样基数0.6kg,抽样数量0.6kg(含备样0.1kg),购样单价75元/kg。2022年9月6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2083002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希鲮鱼刺身,大肠菌群(CFU/g)实测值为4500,1000,2700,970,2300,标准指标为n=5,c=2,m=10,M=   102,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广州市荔湾区诚鲜冷冻食品商行购进涉案批次希鲮鱼刺身的原料“华昌黄希鲮鱼”1.8kg,进货金额共132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使用食品原料华昌黄希鲮鱼通过解冻、切片方式加工制作并销售希鲮鱼刺身共0.826kg,销售额为95元。涉案批次希鲮鱼刺身货值为9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5元。涉案批次希鲮鱼刺身的食品原料已全部用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0.80.0095
11鹤山市大福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伞类案鹤山市大福伞业有限公司黄亦文鹤市监处〔2022〕321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伞类(标称:蓝带啤酒小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伞类(标称:蓝带啤酒小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8k)数量50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0.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5250元。除抽样10把外,余下490把于2021年11月20日全部售出,销售款共5145元,扣除成本4900元,获违法所得245元。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伞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拟对被处罚人作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0.660.0245
12鹤山市宅梧镇永昌家电超市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鹤山市宅梧镇永昌家电超市丘永坚鹤市监处〔2022〕322号被处罚人为推销特定商品,将标注有   “提高抵抗力   抗疲劳”等广告内容的广告牌(制作费用3元)置于保健食品“古岭神酒”销售区域。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古岭神酒”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据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及“古岭神酒”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534号)显示,“古岭神酒”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为:抗疲劳,不具有“提高抵抗力”保健功能。因此,被处罚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批准文件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三)项规定0.00060
13鹤山市共和镇君康药店销售劣药案鹤山市共和镇君康药店张建军鹤市监处〔2022〕323号2022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开市监函【2022】189号),该函反映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广东方园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一案中,经核实,其销售的不合格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号:15200403,包装规格:9片X   1板/盒,生产单位/产地: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3)销售流向显示,鹤山市共和镇君康药店购进过上述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经检验证实“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应认定为劣药。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共和镇君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住所未发现移交函中显示的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号:15200403,包装规格:9片X   1板/盒,生产单位/产地: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3)。在当事人的投资人调出的电脑销售记录及进货台账中,找到了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号:15200403,包装规格:9片X   1板/盒,生产单位/产地: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3)的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分四次从广东方园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号:15200403,包装规格:9片X   1板/盒,生产单位/产地: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3)共110盒,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购入20盒,每盒1.8元,共36元;于2020年12月18日购入30盒,每盒1.8元,共54元;于2021年03月17日购入30盒,每盒1.8元,共54元;于2021年4月29日购入30盒,每盒1.8元,共54元。截至目前,已对外销售完,销售价格为每盒10元。综上所述,总货值为1100元,获利共90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验收资料、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2元。00.0902
14鹤山市明森达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弓形椅案鹤山市明森达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余炎明鹤市监处〔2022〕331号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J21100042   440021120330994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答复维持原检验结论。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弓形椅(规格型号:D806,生产日期:2021年1月3日)2张,于2021年1月3日销售给广东省揭阳市名邦国际家居。涉案批次弓形椅销售价为160元/张,成本为110元/张,利润为50元/张。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弓形椅的货值为320元,共获违法所得100元。   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A202202238719),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无提出异议。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弓形椅(规格型号:D821,生产日期:2022年2月21日)4张,其中2张于2022年2月22日销售给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用于抽样检验,剩余2张于2021年2月22日销售给客户。涉案批次弓形椅销售价为150元/张,成本为100元/张,利润为50元/张。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弓形椅的货值为600元,共获违法所得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0.1610.02
15鹤山市鹤城镇建康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鹤山市鹤城镇建康超市练建康鹤市监处〔2022〕324号被处罚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4日购进6支电子烟(中文名称:“一次性能量棒”,品牌:   “Freemax”,主要成分:“天然植物甘油、食品级丙二醇、天然食用香精、尼古丁盐”)放在超市货架上销售,进货单价为3元/支,销售价为5元/支。至2022年3月16日,其中三支分别向三名未成年人进行销售,一支被经营者的儿子试玩,剩余两支被我局予以先行登记。因此被处罚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30元,共获违法所得为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条第一款0.50060.0006
16鹤山市址山镇龙山人民大药房销售劣药案鹤山市址山镇龙山人民大药房刘世海鹤市监处〔2022〕328号经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328C)显示复方氨酚烷胺片(生产单位: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5200403)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WS1-XG-015-2002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涉案复方氨酚烷胺片应当认定为劣药。经查证,当事人购进20盒上述批次的药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阴凉区内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已售出涉案药品9盒,剩余11盒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涉案药品购进价为1.75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涉案货值金额共300元,违法所得为119.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和涉案药品供应商的资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00.011925
17鹤山市四方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吧椅案鹤山市四方家具有限公司余炎明鹤市监处〔2022〕332号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J21090552   440021120339159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答复维持原检验结论。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吧椅(规格型号:D802-11,生产日期:2021年2月26日)2张,于2021年2月27日销售给广东省揭阳市百年家具店。涉案批次吧椅销售价为135元/张,成本为90元/张,利润为45元/张。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吧椅的货值为270元,共获违法所得90元。   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A202202238666),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无提出异议。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吧椅(规格型号:B817,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3张,其中2张于2022年2月22日销售给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张于2022年2月20日销售给客户。涉案批次吧椅销售价为170元/张,成本为120元/张,利润为50元/张。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吧椅的货值为510元,共获违法所得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0.13650.014
18鹤山合益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合益丰茶业有限公司刘碧敏鹤市监处〔2022〕334号经查证,被处罚人2022年5月13日共生产散装绿茶2kg,   5月20日,被处罚人以市场零售价760元/kg销售了1.2kg散装绿茶给抽样机构,剩余0.8kg散装绿茶用于公司内部试饮或赠送给朋友。因此,按照该批次散装绿茶销售单价760元/kg,成本价100元/kg计算,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绿茶的货值为1520元,违法所得为792元。被处罚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在收到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立即对上述批次绿茶进行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0.0792
19鹤山市宅梧镇金佰利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鹤山市宅梧镇金佰利商行李风平鹤市监处〔2022〕335号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购进并将其摆放在货架对外销售的以下食品:1.   “Benfolds? BIN8 SHIRAZ CABERNET(2017)”1支,进货价130元/支,零售价168元/支;2. “Benfolds?   BIN2 SHIRAZ MATARO(2019)”1支,进货价120元/支,零售价150元/支,瓶身未标示有规范中文字样的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8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共318元。由于被处罚人未售出过涉案食品,因此,被处罚人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0.50
20江门薇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江门薇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尹惠笑鹤市监处〔2022〕336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起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发布在售手持烫衣手套(品牌:宏惠/honwide,型号:IMG-2415   标准尖头)纤维含量为全棉的广告,该产品实际纤维含量为涤纶、海绵和薄膜,并非全棉。被处罚人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为虚假广告。被处罚人2022年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发布广告的总费用为6688元,其中包含40个广告,平均每个广告费用为167.2元。因此,被处罚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67.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0.050160
21鹤山市沙坪谭氏蔬菜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谭氏蔬菜档谭洪君鹤市监处〔2022〕337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7日,以5.5元/千克的单价向鹤山市沙坪黄进成蔬菜档购进了5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辣椒,购进金额为27.5元,并于当天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30元。被处罚人提供了涉案辣椒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辣椒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2.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00025
22鹤山市沙坪彬哥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彬哥菜档黄建彬鹤市监处〔2022〕338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5日,以7元/千克的单价向鹤山市沙坪宗仁蔬菜档购进了34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金额为238元,并于当天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9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306元。被处罚人提供了涉案豇豆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6元,违法所得为6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0068
23鹤山市沙坪金天生养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鹤山市沙坪金天生养养生馆易惠红鹤市监处〔2022〕339号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委托鹤山市沙坪镇艺通工艺部制作涉案广告牌共两份,并于2022年8月26日发布涉案广告,涉案广告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用语。涉案广告牌制作费用共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0.0120
24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张伏根鹤市监处〔2022〕340号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0.20
25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案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伟鹤市监处〔2022〕341号1、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至案发当天,在其投资开发的“绿地世家”楼盘的销售中心设立品牌馆用于商业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被处罚人开发的“绿地世家”楼盘,其中一块广告牌发布有“广佛江珠城际轨道(在建):1站佛山,5站广州,广佛生活只需30分钟”、“广珠地铁、南沙港铁路:1小时畅达大湾区生活圈”宣传内容。2021年7月15日,经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标示的“广佛江珠城际轨道”名称错误,应为“广佛江珠城际铁路”,为规划轨道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广珠地铁”名称应为“广珠铁路”,为现状货运铁路,规划包含的客运功能尚未开通,在广告中名称表述有误;南沙疏港铁路为在建客货一体铁路,正在开展江门北站客运化改造建设,在涉案广告中没有注明“规划中”或者“正在建设”。以上涉案广告属于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由被处罚人签订合同,委托深圳市浩天科技展示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合同中显示以上广告的项目费用为36708.4元。   2、被处罚人于2021年4月至案发日期间,在销售中心大堂内投放两块广告灯箱用于商业宣传,其中一个“核心一英里   千亿大配套”的广告灯箱上发布有以下内容:“(1)生态休闲芯 前园后江,10分钟到达5A景区古劳水乡,侨乡新八景大雁山景区,实现旅游景点在身边;(2)大型商业芯   5分钟车行到达6大商综一美食街,吃喝玩乐一站式满足。新华城广场海底捞、喜茶、大昌广场即将开业;(3)公共服务芯   车行5分钟内权威医疗机构和三馆两中心一宫等文体资源环境”。同时该广告灯箱的图片上显示绿地公园城?世家有3个时间圈,分别标示有3分钟、5分钟、10分钟时间圈,图上标示绿地公园城?世家到纪元中学、大雁山等地点在3分钟时间圈内,到沙坪第六小学以及三馆两中心一宫等地点在5分钟时间圈内,到沙坪第三小学、鹤山市人民医院等地点在10分钟时间圈内。以上涉案广告均标示绿地公园城?世家到达具体地点所需的时间,属于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由广州海锦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广告费用2694.6元。   销售中心大堂的另一个“把家安在公园里”的广告灯箱发布有“虽繁华 更风光 58万方鹤山公园,相当于81个标准足球场 内含34万方的绿植,经过光合作用   所产生的负氧离子,可供5万人呼吸 15.4万方湖景,相当于154个标准游泳池”“虽繁华 更静谧 公园绿植消音降噪 周边均植30db   比安静图书馆(均植40db)更静谧的环境”、“虽繁华 更健康 每日8000个/cm3负离子 5倍于白云山(1650个/cm3)的健康享受”、“虽繁华   更清新”城市鲜氧吧 公园里的空气质量指数为30   每天呼吸比海南三亚(空气质量指数为55)还新鲜的空气”等宣传内容。其引证数据未表明出处,且被处罚人无法提供数据的来源、出处等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证明材料。该广告由广州海锦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广告费用2988.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9.40460
26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廖源甜鹤市监处〔2022〕343号经查证,你公司共生产了涉案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18顶,销售价为208元/顶,成本价为100.42元/顶,货值总额为3744元。涉案批次产品你公司全部销售给湖南省湘潭市麒安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1月11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库存。该批次产品共销售了3744元,扣除原材料购进成本1807.56元,获利润1936.44元。   涉案不合格的摩托车头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70.193644
27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鄢恒伟鹤市监处〔2022〕346号当事人销售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年7月3日),于2022年8月11日由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报告》(NO:FGZ20220828667-1)显示:钠的实测值为27.4mg/100g,经抽样检验,钠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标签不符合GB28050-2011、GB771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FGZ20220828667-1)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抹茶味月饼(蓉沙类)库存。我局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从广州妮滋晓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摆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涉案批次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购进了60包,进货价格6.9元/包,进货总价为414元。截止至目前,共销售了32包(其中16包销售给抽检单位),其余28包于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已被供应商收回。涉案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6.9元/包。因当事人是与供应商采取联合经营模式,通过销售额进行利润返点,返点利润为销售额的10%,即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的总销售额为220.8元,返点的利润为22.08元。因此,“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的总货值为220.8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22.08元。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产品时未完善进货查验,案发后补充了供应商资质证明、购货票据及销售记录。综上所述,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   二、处5000元罚款。 本案罚没款合计 5022.08元。0.50.002208
28鹤山市顺涛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案鹤山市顺涛木制品有限公司梁勇锋鹤市监处〔2022〕347号经查证,当事人厂区内一辆在用的叉车(整机编号:100835847)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截至2022年11月24日,上述叉车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当事人一直使用上述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0
29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案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陈雄先鹤市监处〔2022〕348号关于涉案管材的生产情况,被处罚人生产涉案两批次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共1500米。规格为“Φ20   X 2.0mm 1.6MPa”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生产了1000米;规格为“Φ32 X 2.0mm   1.25MPa”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生产了500米。关于涉案管材的销售情况,规格为“Φ32 X 2.0mm   1.25MPa”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销售价均为6元/条(1.5元/米),1条4m,共销售了40条;规格为“Φ20 X 2.0mm   1.6MPa”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销售价均为3元/条(0.75元/米),1条4m,共销售了150条。综上,两批次管材总售价为690元,总货值为3000元。被处罚人所销售的管材均由深圳金广利建材有限公司购置。关于涉案管材的召回和销毁情况,被处罚人接收到两份《检验报告》后,主动向深圳金广利建材有限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退回全部货款690元。事后被处罚人对全部已召回和未销售的不合格管材统一进行集中销毁。因此,被处罚人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26250
30鹤山市带带蔬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案鹤山市带带蔬菜档郑伙带鹤市监处〔2022〕358号2022年9月13日由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处罚人销售的姜进行抽样,送达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2J3216661)。该报告显示:噻虫胺的实测值为2.1mg/Kg,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不超过0.2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2J3216661)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并对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库存。我局以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10日从蓬江区艾文农业产品批发档购进姜,摆放于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涉案批次的姜购进了1件,重量为7kg,   进货价格11元/kg,进货总价为77元。截止至今,除了抽样的3kg销售给抽检单位外,其余的4kg姜也均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12元/kg。因此,姜的货值为84元,被处罚人共获得违法所得7元。被处罚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销售收据,未能提供涉案批次姜的检验合格证明。   综上所述,鹤山市带带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市监听告〔2022〕8-34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被处罚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元; 二、处5000元罚款。 本案罚没款合计 5007元。0.50.0007
31鹤山市沙坪广先博食品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广先博食品批发部李广丽鹤市监处〔2022〕359号2022年9月23日,我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百合干(购进日期:2022年9月12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1kg(含备样数量0.5kg),购样单价96元/kg,购样金额共96元。2022年10月13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2093594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百合干,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实测值为1.36,标准指标为≤0.2,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星洲源如意果品市场B区12档购进涉案批次的百合干共64.3kg,进货价为57元/kg,进货金额共3665元。后因怀疑涉案百合干质量不过关,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供货商退回涉案批次百合干63.3kg,退货金额共3608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批次百合干共1kg(均售给抽检机构),售价为96元/kg,销售金额共96元。涉案批次百合干(以1kg计算)货值为9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39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但未查验涉案批次百合干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0.50.0039
32李艳冰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李艳冰李艳冰鹤市监处〔2022〕360号2022年9月24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4日)进行抽样,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g(含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8元/kg,购样金额共24元。2022年10月2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编号为A2220285021122017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姜的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实测值为0.18,标准指标为≤0.1,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从鹤山市沙坪石丽玲蔬菜档购进涉案批次姜,共购进28kg,进货金额共190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批次姜,售价8元/kg,共销售了28kg(其中有3kg被抽样),销售额为224元。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姜,违法所得34元,涉案批次姜货值金额共224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涉案批次姜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0034
33鹤山市沙坪九品功夫龙虾餐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九品功夫龙虾餐馆黄猛鹤市监处〔2022〕361号2022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沙坪文明路81号进行检查,现场为一家餐饮店,正在营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厨房置物架上发现了7包淋芯牌“酸菜鱼复合调味料”(规格1kg;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淋芯牌“酸菜鱼复合调味料”的用途,当事人经营者解释其为用于制作酸菜鱼的调味料。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酸菜鱼调味料,也没有制作酸菜鱼的调味料替代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4月11日从广州淋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原料淋芯牌“酸菜鱼复合调味料”10包,涉案食品原料保质期到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期间,共使用了0.25kg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淋芯牌“酸菜鱼复合调味料”加工了5份成品酸菜鱼并销售给顾客,成品酸菜鱼售价为49元/份,涉案成品酸菜鱼货值共24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245元。涉案食品原料淋芯牌“酸菜鱼复合调味料”剩余7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0.50.0245
34鹤山市沙坪杨宗强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杨宗强食品店杨宗强鹤市监处〔2023〕1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鹤山市沙坪名雅苑三期8座1、2号“鹤山市沙坪镇建辉海味店”购进上述批次涉案百合干、淮山干用于销售。其中百合干购进5斤,进货价每斤28元,进货金额为140元;淮山干购进6斤,进货金额为82元,折算每斤13.67元。百合干销售价格每斤40元,抽样前已销售1斤,用于抽检2斤;淮山干销售价格每斤30元,抽样前未有销售,用于抽检2斤。余下未售出的百合干2斤、淮山干4斤于2022年10月18日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经营额合共380元,获利68.6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50000.06866
35鹤山市鹤城镇桥光腐竹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鹤山市鹤城镇桥光腐竹厂钟运光鹤市监处〔2023〕2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222004083),经告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产品库存。被处罚人委托平南县润桂食品厂共生产涉案批次腐竹(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116包,全部以58元/包的价格销售完毕。涉案批次腐竹销售价为58元/包,成本为56元/包,利润为2元/包。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腐竹的货值为6728元,共获违法所得232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90830.0232
36鹤山市鹤城镇旺兴蔬档经营农药残留和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鹤城镇旺兴蔬菜档刘丰华鹤市监处〔2023〕3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11日,以4.2元/斤(即8.4元/千克)的价格向鹤山市沙坪陈海坤蔬菜批发档购进了56斤(即28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姜,购进金额为235.2元(按进货单据所示的235元计算成本),并当天开始销售;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10日,以4.3元/斤(即8.6元/千克)的价格向鹤山市沙坪陈海坤蔬菜批发档购进了29.2斤(即14.6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芋头,购进金额为125.56元(按进货单据所示的126元计算成本),并当天开始销售。至2022年10月15日,全部芋头均以6元/斤(即12元/千克)的单价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3.15千克);全部姜均以5元/斤(即10元/千克)的单价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3.15千克)。被处罚人采购时依法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留好进货单据以及涉案批次姜的《果菜抽样检验凭证》(自编码:202209102005)。被处罚人已依法查验上述涉案批次姜的合格证明,履行了对涉案批次姜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但未依法查验涉案批次芋头的合格证明,因此未履行对涉案批次芋头的进货查验义务。综上,被处罚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货值是280元,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芋头的货值是175.2元;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芋头的违法所得是49.2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违法所得是4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0.50.00492
37鹤山市加伦加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加伦加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刘顺媚鹤市监处〔2023〕4号被处罚人生产的“加伦加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规格:17.8升/桶,保质期60天)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涉案批次“加伦加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规格:17.8升/桶,保质期60天)1186桶。截至2022年11月9日,除了6桶用于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其余1180桶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批次“加伦加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的成本价为2元/桶(不含桶),销售价为4元/桶(不含桶)。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744元,销售1180桶包装饮用水共获违法所得2360元。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被处罚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50.236
38鹤山市鹤城嘉禾花生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鹤城嘉禾花生食品厂梁新来鹤市监处〔2023〕5号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咸干花生(五香味)”(商标:图文商标,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规格型号:400克/包)905袋,于2022年9月8日将其中的900袋销售给佛山市南海区红裕丰食品经营部,另外5袋由用于自行检验。涉案批次产品销售价为每袋6元,成本为每袋5.8元,利润每袋0.2元。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为543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