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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鹤山市沙坪枳顺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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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0日,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处罚人现场经营的特效感冒茶、特效袪湿茶和检查发现无标签的“灰色粉末”进行抽检并送往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8年9月26日,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3份:1、鉴定意见书编号:金域司法鉴定[2018]毒鉴字第1181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特效袪湿茶中检出扑尔敏成分,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鉴定意见书编号:金域司法鉴定[2018]毒鉴字第1185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灰色粉末”中检出麻黄碱成分,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3、鉴定意见书编号:金域司法鉴定[2018]毒鉴字第1186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特效感冒茶中检出扑尔敏成分,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特效感冒茶、特效袪湿茶和灰色粉末这三种样品中均检出化学药品。

       二、核查处置过程

       2018年11月1日,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被处罚人经营者李杰勇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鹤山市公安局处理。鹤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4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2021年12月21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4刑初416号,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经营者李杰勇为达到增加药效的目的,每月到被处罚人查看经营情况时将速效伤风胶囊和扑热息药片添加入被处罚人内的特效感冒茶中并对外销售,最低销售额为人民币4620元。2018年9月10日,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处罚人在售凉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处罚人在售的特效感冒茶中检出扑尔敏成分。法院认为,经营者李杰勇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禁止被告人李杰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杰勇违法所得人民币4620元,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李杰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6200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三、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是该案时间跨度较大,从2018年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凉茶中添加西药,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再到法院判决,历时3年多,期间我局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导致对案情经过了解不够。二是当事人对已经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已执行完毕,仍然要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表示不理解。

       四、采取的有力措施

我局坚持“四个最严”原则,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后,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再进一步采取吊销许可证、经营者终身禁业等资格罚措施,体现我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

       五、案件评析启示

       随着我国文化自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医需求日益增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中医药“固本培元”“不伤身体”“治本”等认知和想快速见效的心理,擅自将西药添加到打着中医药标签的产品上。由于不法分子和群众一般都缺乏专业知识,产品的用法用量难以保证,食品安全隐患极大。因此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同类案件的检查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尽最大力量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