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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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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期)

现将我局对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鹤山市中东西市综合市场B区32号档销售的花蚬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的鹤山市中东西市综合市场B区32号档销售的花蚬(抽样单编号:SC17000070703,购进日期为2017-08-29,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中东西市综合市场B区32号档邱进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蚬),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调查,上述不合格食品是邱进基从江门市蓬江市场B29-1聪记水产档购进邱进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氯霉素)的食用农产品(花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本案移送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备案。(涉嫌犯罪移送书:(鹤山)食药监罪移〔2018〕1号)

二、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销售的依存辣木腐竹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依存辣木腐竹(抽样单编号:SC170002200349,生产日期:2017年08月03日,规格:500克/袋,生产者名称: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铅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该商行在购进涉案批号的依存辣木腐竹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提供了进货单、供应商资质证明、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经集体讨论,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该商行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存辣木腐竹10袋。(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2017〕31 )。

三、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生产的依存辣木腐竹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依存辣木腐竹(抽样单编号:SC170002200349,生产日期:2017年08月03日,规格:500克/袋,生产者名称: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铅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1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1411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0 号)。

四、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润喉佛手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天和商场抽检的润喉佛手(标示生产单位: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70g/瓶、生产日期:2017-12-2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执法人员于送达报告时对在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发现的5瓶上述批次产品留样进行监督抽检,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80048754101001C)显示菌落总数项目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证实该产品留样为合格,而省局抽检到的不及格产品是在食品经营单位处进行监督抽检的,并不能确认该批次产品不及格项目是否由于运输过程污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本案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该厂生产的该批次润喉佛手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作撤案处理。

五、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销售的芹菜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GDSC17130201897,购进日期为2017-09-14,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销售农药(毒死蜱)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蔬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4 号)。

六、鹤山市桃源镇路海英蔬菜档销售的生姜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鹤山市桃源镇路海英蔬菜档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GDSC17130201093,购进日期为2017-09-09,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铅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桃源镇路海英蔬菜档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蔬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