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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第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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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第1批)
食品案件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29号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
麦活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深岩涌泉”(古林养生泉)包装饮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2日
2(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1号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者:许卫淼)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者:许卫淼)
许卫淼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存辣木腐竹、依存精选腐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3(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2号陈健维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鱿鱼)案陈健维
陈健维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鱿鱼)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4(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3号鹤山市沙坪前进路地下铁烘焙原料店(经营者:符超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前进路地下铁烘焙原料店(经营者:符超明)
符超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佳切达再制干酪原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3日
5(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4号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经营者:黎秋雄)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经营者:黎秋雄)
黎秋雄销售农药(毒死蜱)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6(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5号鹤山市桃源镇陆海英蔬菜档(经营者:陆海英)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鹤山市桃源镇陆海英蔬菜档(经营者:陆海英)
陆海英 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生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