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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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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指示,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检查力度。检查中现场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5000个卫生口罩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15000元,该批口罩的包装盒和外包装箱上均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址和生产日期,且销售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截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1050元,获违法所得350元。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的违法行为;二、罚没9850元。

  二、办案心得

  (一)办案心得:

  本案货值金额大,涉及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多,且涉及急需防护用品(口罩)违法案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翻阅相关资料文件,采取现场检查、拍照、收集书证、询问当事人等多渠道取证,经过多次讨论和论证,最终确定其违法事实。办案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二)意义作用: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办相关违法案件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通知》要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我局通过打击整治行业乱象,以点带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并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