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鹤市场监管催字〔2019〕 6-1号
胡喜林 :
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52号),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上缴国库;三、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在鹤山市内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再凭已盖收讫章的罚款通知书到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农业银行网点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建平 黄少波 联系电话:0750-8288292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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