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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鹤山市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已调整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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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六保”部署要求,根据《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0号)要求,全省统一调整2020年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鹤山市已于9月底前完成22人的1-4级伤残津贴调整,7人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和94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完毕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了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本次长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待遇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人员。

  一、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如按上述定额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年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本次伤残津贴调整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人均增加489元/月,增幅达14.5%。

  另外,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345元、320元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和特定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今年内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标准发放。如按照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本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我市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人均增加363元/月,增幅达10.8%。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来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按照上述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月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900元/月发放。我市本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人均增幅达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