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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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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图片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视频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HSFG2026006

鹤府〔2026〕5号

联系电话:0750-8883449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江门市《办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江门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规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按项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二、在江门市《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规定:“批复项目概算前,项目单位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取得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不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三、在江门市《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我市按照如下细化标准执行:“建安费400万元(包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建安费400万元(不包含400万元)以下且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安费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包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建安费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在江门市《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我市按照如下细化标准执行:“建安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建安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直单位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外,其他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建安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单位按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的要求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或按要求归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月内批复,大型项目不得超过3个月。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基建资金安排、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的依据之一。”

  五、在江门市《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我市按照如下细化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建资金时,应当提供由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加具审核意见的材料。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基建资金。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审批拨付基建资金:(一)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审批拨付基建资金;(二)如果项目使用的资金有特定的资金管理要求,则按照其要求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六、在江门市《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我市按照如下细化标准执行:“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在代建期间,由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国家、省和江门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