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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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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图片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视频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750-8883449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江门市《办法》”),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贯彻江门市《办法》文件精神时一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及补充意见,有效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意见》在江门市《办法》基础上,对第二十二条关于纳入办法管理范围、第二十三条关于项目绩效管理、第四十条关于项目工程预算、第四十三条关于项目工程结算、第五十七条关于财政部门安排基建资金、第五十八条关于项目实行代建制等6条款项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意见,更好衔接我市实际。

  三、政策咨询与反馈

  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局投资管理股咨询(联系电话:0750-8883449)。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国家、省和江门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