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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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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图片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视频解读: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750-8883449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江门市《办法》”),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贯彻江门市《办法》文件精神时一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及补充意见,有效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

  二、主要内容说明

  问:针对小额工程立项审批,第二十二条做了哪些细化调整?

  答:根据《鹤山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集成式”改革操作细则》中简化项目立项手续的要求,将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主要指非装修、修缮类的小型工程)也不纳入审批部门审批范围。鹤山市小额工程项目数量较多,通过细化政府投资项目起批金额,有利于缩短项目审批时长,加速项目落地见效。

  问:第三十三条新增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条款,具体如何优化审批流程?

  答:新增事前绩效评估条款,明确批复项目概算前,项目单位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取得批复的,审批部门可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审核,是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避免重复审核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财政评审费用,切实贯彻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

  问:工程预算、结算的财政审核工作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多为大型片区综合工程,而鹤山作为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中小型民生项目为主,项目体量结构存在客观差异。结合本地实际运行情况,对审核分档标准进行适配调整:

  将施工图预算报财政备案与单位自行委托编制的分档标准由建安费200万元下调至100万元;

  工程结算由财政批复与由主管部门批复的分界由建安费400万元下调至100万元,并在其下新增10万元一档,由项目单位按财政送审指引自行委托有资质中介审核或按要求归档。

  问:第五十七条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答:结合鹤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现有职能配置,对资金拨付流程进行本地化适配优化。原“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主管部门逐笔审核用款、财政审核季度计划并事后抽查”的多环节拨付流程,调整为“建设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并按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特定资金要求两类情形分别明确审批拨付程序。流程优化贴合我市现有财政支付运行体系,在规范资金监管的基础上,精简流转环节,提升资金拨付效率。

  问:第五十八条对项目代建管理模式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将江门“原则上代建”调整为“鼓励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应删去原四类豁免清单及"不代建须抄送纪委、审计”机制,保留代建期间由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规定,是由于我市项目主体及建管中心职能与江门存在差异,仅对市本级项目鼓励代建,镇级项目由镇街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建设,更贴合基层建设管理实际。

  三、实施时间

  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局投资管理股咨询(联系电话:0750-8883449)。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国家、省和江门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