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图片解读:《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音频解读:《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现行政策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条例对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不具体、不便操作,我市现行《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即将到期。为继续规范、细化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以规划前置打牢服务群众的阵地基础,满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党群活动需要及落实、完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工作,需延期实施《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
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
三、修改内容
由于我市民政部门原职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已划出给市委社工部,为确保《实施细则》落实到位,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委组织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市委社工部要发挥辖区内社区用房统筹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四、实施时间
《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14日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7月14日。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88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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