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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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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FG2025003

鹤府〔2025〕7号


文本解读:《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图片解读:《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音频解读:《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民政部门原职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已划出给市委社会工作部,为继续更好实施《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鹤府〔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委组织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市委社会工作部要发挥辖区内社区用房统筹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另外,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时决定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7月14日。


附件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府〔202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