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行业规划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工业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行业规划》已经市政府十五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行业规划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再生资源废品回收行业的设点布局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当前我市再生资源废品回收行业普遍存在回收网点设置无序、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脏乱差、“多合一”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为加强再生资源废品回收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整顿废品收购市场,打击非法收购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文明鹤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与对象
本规划范围为鹤山市行政辖区区域。
本规划对象仅为生活性和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不包括废旧汽车、医疗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厨余垃圾、建筑废弃物等特种物品的回收。
三、规划原则
以建设珠西门户城市、打造珠三角乡村生态旅游中心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于转运、绿色环保”的原则,与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相一致,进一步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环境建设和经营秩序,确保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行为有序、依法、规范,经营场所卫生、整洁、环保,行业发展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8年-2022年。
(一)近期目标(2018-2019)。
以制定规划和完善规章制度为突破,以整顿和规范为重点,对符合布局和选址要求的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规范其经营秩序;对不符合布局和选址要求的限期搬迁,查处无照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引导废品收购网点均衡布局。
(二)长期目标(2020-2022)。
初步建成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废品回收利用能够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健康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废品回收利用体系。
五、布局和选址要求
废品收购站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废品收购站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一)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1.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
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
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限期迁出。
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收购站行业规划,各镇(街)按照其产业基础和市场范围进行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行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在城区选择有条件的部分社区进行设立回收点试点,由有资质的经营者有偿租用经营,其设立标准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实行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实行当日收购当日清运,不得在回收点储存。
七、规范准入,强化管理
(一)各镇(街)按照制定的清理整顿或保留方案,对符合布局和选址要求的,进一步规范管理,限期进行整顿和改造。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制定的《鹤山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整改建设标准》(附件2)进行改造,经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验收合格后保留经营资格,报市科工商务局和当地派出所作为备案依据。对不符合布局和选址要求的,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重大难点问题可在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联合市科工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城乡规划局、消防大队、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统一执法行动,限期搬迁。
(二)申请设立再生资源收购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收购站行业规划和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建设规范。
(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管商事主体登记条件,由各镇(街)负责对废品收购站的选址进行界定,市市场监管局凭各镇(街)出具的同意选址通知书办理废品收购站的设立和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从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登记注册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备案期限等。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科工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实施有关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协会自律和发展,依法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有条件的牵头设立园区,集约经营,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活动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对废品收购站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营者落实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镇(街)出具符合选址要求意见的再生资源废品收购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核实企业、个体年报有关情况。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对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使用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进行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对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管理。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占道经营、乱堆放等行为。对废品收购站和回收点产生的废弃物由有资质的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公路法》的规定,严格查处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违法堆放货物及经营行为,依法清理违规占道经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配合各镇(街)加强对经营场所及周边乱搭乱建的日常巡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乱搭乱建违规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点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或者设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网点设置规划,加强对废品收购站选址审核,引导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对流动回收人员实行双向定点挂靠式管理,即流动回收人员与有证回收站点进行双向选择,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任,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管理政策,及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治,规范行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的网点,应按建设标准进行全面改造;重点对不符合规划布点、重点街道、重点区域的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点的突出安全隐患、无照经营、销赃窝赃、环境污染、违规收购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取缔,采取“建立一批、规范一批、取缔淘汰一批”的方式,先易后难,有力维护再生资源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废品收购行业管理规范化。
(三)加强行业协会领导。
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抓好从业人员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回收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促进回收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回收市场良好经营秩序。采取便民利民、多种回收方式,鼓励电话预约、手机APP、微信和网站等多种回收形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保障居民生活需求的便利性。
附件:1.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规划控制数
2.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建设标准
附件1
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规划控制数
镇别 |
2017年底数 |
2019年规划数 |
2022年规划数 |
沙坪街道 |
39 |
0 |
0 |
雅瑶镇 |
11 |
7 |
7 |
桃源镇 |
20 |
7 |
7 |
古劳镇 |
9 |
7 |
7 |
龙口镇 |
6 |
7 |
7 |
鹤城镇 |
15 |
5 |
5 |
共和镇 |
14 |
5 |
5 |
址山镇 |
25 |
5 |
5 |
宅梧镇 |
5 |
3 |
3 |
双合镇 |
3 |
2 |
2 |
合计 |
147 |
48 |
48 |
备注:新增再生资源回收园区规划控制数另行安排。
附件2
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建设标准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 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必须符合《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行业规划》的布局和选址要求、符合各镇(街)整顿方案的规定、符合城建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废品收购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1.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
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
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二)经营场所建筑要求。
1.废品收购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不扰民。
2.废品收购站建筑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场地硬底化,经营场地必须为封闭式建筑,用砖筑有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少于2.3米。
3.场地布局。废品收购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场地内应有相应的办公区和收购台,用间隔砖墙划分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消防要求。
1.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应保证废品收购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2.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明火煮食。确需住人的,留宿人员不得超过1人;住人区和生活区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3.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具。
4.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并严禁使用聚氨酯、海棉、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
5.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的知识;
6.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7.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8.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9.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四)环保要求。回收站内不得收购、拆解各种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不得收购各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不得清洗、燃烧各类废品垃圾。
(五)使用经检验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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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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