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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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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09年12月成立,前身为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六)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及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承担的其他职责。

  通讯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2号(人社局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3315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