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洋:
本委依法受理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655号),已于2025年9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本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洋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超额领取的工资199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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