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杜永敏、肖燕娇、李婉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566、591、592号),已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7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杜永敏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杜永敏支付2024年4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合共20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肖燕娇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肖燕娇支付2025年2月至3月工资合共5136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李婉清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李婉清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9日工资合共17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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