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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岑朝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64号),已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工资差额5000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工资共32799.80元和2023年5月至7月工资共33770.84元,合共116570.6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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