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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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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冯光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54号),已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份至2023年7月份工资共计57605.0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