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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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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朱小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687号),已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687号《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人朱小林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撤销仲裁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本委经审查,现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通知。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