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上元菲恩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梁晓萍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776号),已于2023年10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7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份至2023年6月份工资共计72648.48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7月25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7209.68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833.33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