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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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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隆杰高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259号),已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关于刘清文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申请人隆杰高与被申请人湖北同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