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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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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人社监字[2017]208号

被告知人:任海洪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725196605230939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有关被告知人的社会保险案件,我局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及对被告知人进行了调查笔录,根据上述有关材料反映:被告知人在鹤山市中医院住院申请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的供述和申请材料,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处所骗取金额的二倍罚款4422.26元(2211.13×2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告知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我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8座138号

联系电话:0750-8933123

联系人:周先生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