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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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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钟子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19〕第524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仲裁庭纪律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劳动仲裁风险告知书》,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下午3:00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布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