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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山市农林渔业局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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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是主管全市农林渔业和农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1、贯彻落实中央、省、江门市、鹤山市有关农林渔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化、渔业和农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专项行动;研究拟订农林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拟订全市农林渔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林渔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林渔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3、拟订农林渔业产业和农村发展扶持政策,提出财政资金投资方向,财政扶持政策、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4、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依法监管林业资产,管理市镇两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借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调处林地、林权纠纷。

5、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林业、渔业资源利用区域和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污染源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依法管理农业、林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

6、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7、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依法监督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推广应用,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8、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森林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政策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

9、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培育和管理。

10、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监控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监督林木、竹林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指导基层林业工作。

11、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协调和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

12、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13、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措施,经批准后实施。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14、参与制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设,参与制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15、制定农林渔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林渔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引进国外农林渔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林渔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6、承担农林渔业救灾复产工作。收集和统计农林渔业灾情,组织种子、苗木、鱼苗、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林渔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农林渔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7、管理农林渔业和农村有关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林渔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林渔业统计工作,指导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8、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

19、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幸福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绿化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20、承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21、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2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鹤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二)鹤山市农林渔业局下设广东省渔政总队鹤山大队和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根据职责设14个内设机构。鹤山市农林渔业局编制47人,实有46人,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编制12人,实有12人;广东省渔政总队鹤山大队编制12人,实有8人;鹤山市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编制3人,实有4人,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6人,后勤服务人员1人;合同工17人;离退休97人;行政托管退休人员9人;事业托管退休人员8人。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编制20人,实有19人,离退休1人。鹤山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编制28人,实有27人,退休人员34人。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编制8人,实有6人。鹤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编制9人,2016年实有人数6人,退休1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2016年鹤山市农林渔业局部门预算汇总公开表格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收入预算14333.08万元,比上年11622.6万元增加2710.48万元, 增长23.32%,主要原因是1、农林水项目支出增加。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按新标准计算列入部门预算;支出预算14333.08万元,比上年增加2710.48万元,增长23.32%,主要原因是1、农林水项目支出增加。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按新标准计算列入部门预算。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4.99万元,比上年109.74万元减少24.75万元,下降22.55%,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无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5万元,比上年增加15万元,增长100%;增长原因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因业务用车纳入黄标车范围,需报废,为日常检测抽样工作顺利开展,需重新购置业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6万元,比上年减少34.58万元,下降42.07%,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接待费22.39万元,比上年减少3.17万元,下降12.4%,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71.55万元,比上年减少22.86万元,下降11.75%,主要原因是降低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人员减少。其中:办公费20.45万元,手续费0.31万元,水费1.7万元,电费14.6万元,邮电费5.45,物业管理费1.1万元,差旅费8.6万元,维修(护)费5万元,会议费4.1万元,培训费0.35万元,公务接待费22.39万元,劳务费2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6万元,专用燃料费0.3万元,专用材料费0.1万元,津贴补贴2.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3万元,奖励金0.24万元,医疗费0.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28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含下属单位)安排186.89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141.89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45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车改革后,鹤山市农林渔业局保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另有9辆公车已移交市公务用车运行平台使用;鹤山市森林消防队消防车用车1辆;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1辆;待处置车辆2辆。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2辆。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无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专款专用资金收入:填写行政事业性单位当年按规定收取或提取的、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批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本年收入中,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上年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是指财政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鹤山市农林渔业局部门预算汇总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