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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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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是主管全市农林渔业和农村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农林渔业局属于县级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市农林渔业局内设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人事股、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与科教信息股、种植业管理股、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业基础建设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林政股、营林科技股、森林防火股等14个职能股室。    

主要职能如下:    

1、贯彻落实中央、省、江门市、鹤山市有关农林渔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化、渔业和农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专项行动;研究拟订农林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拟订全市农林渔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林渔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林渔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3、拟订农林渔业产业和农村发展扶持政策,提出财政资金投资方向,财政扶持政策、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4、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依法监管林业资产,管理市镇两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借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调处林地、林权纠纷。    

5、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林业、渔业资源利用区域和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污染源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依法管理农业、林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    

6、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7、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依法监督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推广应用,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8、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森林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政策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    

9、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培育和管理。    

10、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监控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监督林木、竹林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指导基层林业工作。    

11、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协调和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    

12、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13、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措施,经批准后实施。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14、参与制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设,参与制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15、制定农林渔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林渔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引进国外农林渔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林渔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6、承担农林渔业救灾复产工作。收集和统计农林渔业灾情,组织种子、苗木、鱼苗、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林渔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农林渔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7、管理农林渔业和农村有关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林渔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林渔业统计工作,指导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8、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    

19、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幸福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绿化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20、承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21、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纳入部门决算编制共7个单位,包括: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本级决算(含鹤山市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鹤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以及纳入决算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下设广东省渔政总队鹤山大队和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根据职责设14个内设机构。鹤山市农林渔业局编制47人,实有46人,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编制12人,实有12人;广东省渔政总队鹤山大队编制12人,实有8人;鹤山市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编制3人,实有4人,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6人,后勤服务人员1人;合同工17人;离退休97人;行政托管退休人员9人;事业托管退休人员8人。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编制20人,实有19人,离退休1人。鹤山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编制28人,实有27人,退休人员34人。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编制8人,实有6人。鹤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编制9人,2015年实有人数6人,退休12人。    

     

第二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部门决算表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汇总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支出决算5647.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5399.48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2780.45万元,占51.4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88.9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99.7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0.4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37万元;项目支出决算2619.03万元,占48.51%,主要支出项目教育支出3.3万元,科学技术支出60.68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50.23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22.89万元,农业支出1159.14万元,林业支出1009.88万元,扶贫支出34.33万元,交通运输支出2万元,商品流通服务业等支出76.58万元。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总收入5647.1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629.83万元。本年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5382.14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1.58万元,增长4.12 %。主要原因:项目支出增加。    

2.其他收入60.00 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20.7万元增加39.3万元,增长189.86%,主要原因是其他收入项目支出增加。    

3.事业收入187.69万元,比2014年增长100%,主要原因是:事业收入增加。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总支出5647.1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647.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类)支出3.3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支出。    

2.科学技术支出(类)支出60.6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等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772.2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关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138.7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保障和年度计划生育奖励经费支出。    

5.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273.12万元,主要支出用于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幸福新农村建设工作、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等。    

6.农林水支出(类)3884.01万元,农业(款)支出2574.77万元,主要用于局及下属单位日常行政事业运行、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农业行业业务管理、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农业生产保险保贴、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石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其他农业支出等;林业(款)支出1274.91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执法和监督、石油价格对林业的补贴、林业防灾减灾及其他林业支出等;扶贫(款)支出34.33万元,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7.交通运输支出(类)2万元,主要用于石油价格对交通运输的补贴。    

8.商品服务业等支出76.58万元,主要是商业流通事务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188.8万元,主要用于我局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0.其他支出(类)6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其他支出。    

二、2015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本年收入合计5629.83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5382.14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 95.6%。其中:    

教育支出(类)3.3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0.06%,主要用于培训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60.6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1.13 %。包括:技术研究与开发(款)56.68万元,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4.0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772.22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15.58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554.28万元,怃恤(款)43.4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06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38.7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2.58%。包括:医疗保障(款)117.11万元,计划生育事务(款)25.26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类)273.12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5.07%。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150.23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122.9万元。    

农林水支出(类)3866.6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71.84%。包括:农业(款)2571.86万元,林业(款)1260.49万元,扶贫(款)34.33万元。    

交通运输支出(类)2.00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0.05%。是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    

住房保障支出(类)188.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3.5%。是住房改革支出(款)。    

(二)事业收入187.69万元,占本年收入的3.33%。    

(三)其他收入60.00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7%。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支出合计5647.17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2780.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49.23%。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682.75万元,主要用于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关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怃恤(款)43.42万元,主要用于本局及属下事业单位离退休病故人员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46.0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关的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113.47万元,主要用于本局及属下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25.26万元,主要用于本局及属下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1415.64万元,主要用于局及下属单位日常行政事业运行支出;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265.03万元,主要用于林业事业机构运行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188.8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项目支出2866.7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50.76%。其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3.3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56.6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等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4.00万元,主要用于科教项目支出;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150.23万元,主要支出用于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幸福新农村建设工作、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等;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122.9万元,主要支出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支出等;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1159.14万元,主要用于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农业行业业务管理、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农业生产保险保贴、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石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其他农业支出等;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1009.89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执法和监督、石油价格对林业的补贴、林业防灾减灾及其他林业支出等;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34.3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农村扶贫工作项目支出;交通运输支出(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2.00万元,主要用于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商业服务业等支出76.58万元,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247.69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支出。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5399.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26.3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582.19万元,下降23.64%;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和项目指标下达到镇;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3.1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2612.66万元,下降90.53%;主要是项目指标下达到各镇。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399.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26.3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564.85万元,下降23.38%;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和项目指标下达到镇;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3.1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2612.66万元,下降90.53%;主要是项目指标下达到各镇。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399.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26.3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0.77%,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3.3万元,主要用于农民技术员培训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56.6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等支出等;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4.00万元,主要用于科教项目支出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682.75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关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怃恤(款)43.4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病故人员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46.0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关的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113.47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25.2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2574.77万元,主要用于局及下属单位日常行政事业运行、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农业行业业务管理、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农业生产保险保贴、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石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其他农业支出等;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1274.91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执法和监督、石油价格对林业的补贴、林业防灾减灾及其他林业支出等;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34.3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经费; 交通运输支出(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2.00万元,主要用于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商业服务业等(类)商品流通事务(款)支出76.5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118.0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80.45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588.9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7.14%。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000.57万元、津贴补贴147.49万元、奖金120.3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68.56万元、绩效工资49.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4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90.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84%。主要包括办公费22.13万元、印刷费0.23万元、手续费0.33万元、水费0.77万元、电费8.6万元、邮电费40.06万元、物业管理费3.51万元、差旅费8.4万元、维修(护)费6.61万元、租赁费0.95万元、会议费0.51万元、培训费1.55万元、公务接待费9.68万元、专用材料费9.3万元,专用燃料费0.23万元,劳务费27.9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2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6.38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99.7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5.95%。主要包括退休费682.75万元、抚恤金43.42万元、医疗费13.15万元、奖励金25.5万元、住房公积金188.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6.09万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1.3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07%。主要是办公设备购置款。    

七、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含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1.06万元,完成预算109.74万元的64.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年初预算为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数0万元,与年初预算一致;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1.53万元,完成预算82.18万元的6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53万元,完成预算25.56万元的76.41%。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数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反对浪费有关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严格贯彻落实公车改革和公务接待有关要求,加强公务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71.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1.53万元,占72.52%;公务接待费支出19.53万元,占27.48%。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1.5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及年检年审等支出。主要包括:(1)报废0辆、更新购置0辆,购置支出0万元;(2)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51.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53万元,平均每辆2.15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车改革后,鹤山市农林渔业局保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另有9辆公车已移交市公务用车运行平台使用;鹤山市森林消防队消防车用车1辆;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1辆;待处置车辆2辆。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2辆。比年初预算数减少30.65万元,下降37.29%。下降原因为: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53万元,主要用于主要包括主要用于接待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流开展业务工作、接受工作检查、监督、指导等按规定开支的费用。比年初预算数减少6.03万元,下降23.59%,下降的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2015年发生国内接待408次,接待人数共 3999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含下属事业单位)支出191.7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6.4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农林渔业局合并办公搬迁产生费用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77.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6.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150.9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车改革后,鹤山市农林渔业局保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另有9辆公车已移交市公务用车运行平台使用;鹤山市森林消防队消防车用车1辆;鹤山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1辆;待处置车辆2辆。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鹤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本部门没有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反映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的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九、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反映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类)抚恤:反映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四、农林水支出(类)农业:反映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兽医、农机、农垦、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和垦区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反映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十六、农林水支出(类)扶贫:反映用于农村(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八、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十九、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二十、交通运输支出(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反映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的补贴。    


   


   

   附件:鹤山市农林渔业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