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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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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片解读:《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及《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推动农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规范管理需求。原有管理办法需根据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及本市发展实际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认定标准、程序、监测机制与时俱进。

  2.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科技化方向发展,亟需建立更清晰、更严格的认定和动态管理标准,引导企业提升综合实力和带动能力。

  3.强化带动作用。明确要求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如合同、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量化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效果,确保其切实发挥联农带农富农的核心作用。

  4.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确保有限的扶持资源精准投向真正符合标准、运行良好、带动显著的企业。

  5.防范风险隐患。明确列出12项“一票否决”的违法违规情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守法诚信经营要求。

  6.政策依据充分。严格对标省级和江门市级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衔接顺畅,符合上位法要求。

  7.标准量化清晰。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体系,各项指标(企业规模、信用、资产负债率、带动能力、生产基地/设施、产品竞争力)均有明确的计分标准和达标线(综合得分≥80分)。

  8.监测机制健全。建立了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每3年一次)相结合、统计年报制度与动态淘汰机制并行的运行监测体系。

  三、主要依据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

  3.《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如下:

  1.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含义。指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及标准。要求申报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有效;农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企业经营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候选企业。

  3.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征信情况、带动农户情况等相关材料。

  4.认定程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实地核查、综合评分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5.运行监测与管理。实行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企业需每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江门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上级部门进行监测。

  6.违法违规处理。明确12类不得认定或取消资格的情形,包括税务违法、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环保不达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拒绝接受监测、主营业务向非农业转移、严重违法失信、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

  7.附则。规定了企业更名程序、解释权归属、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等。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