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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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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文本:《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联系方式:0750-8808009

  鹤农农字〔2025〕54号

  HSBG2025006

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

  现将《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8日                      


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和《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1.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无违法违规情况。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企业向所在地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报年度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

  4.企业申报年度的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5.企业申报年度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有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四、认定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授予“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管理

  (一)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二)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

  (三)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江门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由上级组织监测,不纳入本 市监测范围。

  六、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

  12.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七、附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中的“市”特指“鹤山市”。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鹤农农字〔2024〕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docx

             2.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x

             3.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x

             4.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