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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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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我市加快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市逐年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涉农资金总量不断增大,但有关项目投资散、管理难、整合难、使用难现象日益凸显,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提高支出效益,切实解决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难、使用慢”问题,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原《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的工作实际,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确保投入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机制创新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职能发挥到位。

  二、主要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

  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方案》(江府办〔2018〕19号);

  3.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

  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5.关于印发《鹤山市“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2〕35号);

  6.《鹤山市推进农村村内道路建设实施方案》(鹤乡振组办〔2021〕2号);

  7.关于印发《鹤山市农村“四小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32号);

  8.关于印发《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47号);

  9.《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茶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号);

  10.《关于印发加快鹤山市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14号);

  1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加快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办函〔2022〕59号);

  1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江府办〔2021〕18号);

  13.关于印发《鹤山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鹤山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性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修订)》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35号);

  14.关于印发《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0〕1号);

  15.《中共鹤山市委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四章。

  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背景、资金定义、补助范围等。

  第二章为“项目类别及实施细则”,包括“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两大类。其中“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补助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涵盖村主干道和村内道路硬底化、公共文化设施、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四小园”、乡村治理“积分制”、乡村风貌提升等项目,明确了建设标准、补助标准、负面清单,并对项目补助流程、项目实施、资金下达、支付和回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链、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链及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涵盖公益类和非公益类项目,明确了项目入库、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各流程要求。

  第三章为“项目监督管理”,对各镇(街)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推行公示公开制度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等。

  附件为《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申报表及项目计划汇总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