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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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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2023年广东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我局制定了《鹤山市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任务。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鹤山市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春秋两防,确保全市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扎实做好春秋两防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工作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防控工作。

  二、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动物种类和疫苗种类

  (一)强制免疫病种和免疫动物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www.ivdc.org.cn)。

  三、工作安排

  规模养殖场实行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季集中免疫、每月第一周集中补免的免疫模式。

  (一)集中免疫

  1.宣传发动准备阶段(春季:3月1日-3月7日,秋季:8月25日-8月31日):各镇(街)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春秋两防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做好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畜禽养殖状况。落实专项防疫经费,备足免疫所需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组建防疫队伍,部署免疫任务。

  2.集中免疫实施阶段(春季:3月8日-4月15日,秋季:9月1日-9月30日):本阶段重点工作:一是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二是做好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三是督促规模场完善养殖档案,做好散养户免疫档案的建立和填写等工作。

  3.自查补免阶段(春季:4月16日-4月30日,秋季:10月1日-10月15日):各镇(街)要对重点村庄的畜禽进行自查,发现漏免、免疫不合格的和新生畜禽要及时进行补免,并做好报表资料的整理。

  (二)监测补免(春季:5月1日-5月15日,秋季:10月16日-10月31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对于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进行补免,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三)监督管理。在开展春秋两防工作的同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

  1.严把产地检疫关。切实做到对出栏动物到场到户或定点实施产地检疫,加大免疫标识监督力度,对无免疫档案、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严把屠宰检疫关。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畜禽,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执行检疫操作规程,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不漏检,不误检,确保检疫质量。

  3.严把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关。对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工作,严格实行“五不准一处理”制度,严厉查处屠宰、贩卖、加工、经营、运输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4.严把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关。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5. 严把免疫主体责任关。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6.严把资金监管关。建立完善疫苗使用计划和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开展“先打后补”养殖场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强制免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春秋两防工作方案。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广东省、江门市的工作部署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全市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实施“先打后补”,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三)做好疫苗组织供应和发放管理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等疫苗的组织供应、储备和管理,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好疫苗保存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

  (五)落实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组织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开展散养户强制免疫注射,整村逐户推进,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角”。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人员防护。

  (六)建立健全免疫档案。春秋两防期间,各镇(街)要做好辖区内饲养畜禽养殖(免疫)档案建设工作。散养户的免疫档案统一由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规模场的养殖档案在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养殖档案的记录工作。养殖档案(免疫卡)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免疫监测方案,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对于检查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要查看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

  (八)落实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发现的问题。

  (九)开展春秋两防督查指导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成督导工作小组,指导、督促春秋两防工作的进展和落实。钟振超(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屠宰管理股副股长)负责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和古劳镇;石伟明(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负责桃源镇、址山镇和共和镇。肖碧青(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副所长)负责鹤城镇、宅梧镇和双合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组织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春秋两防工作小组,负责该镇(街)春秋两防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等工作。镇(街)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为防控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开动物防疫和疫情报告24 小时值班电话(0750-8882006),落实动物疫情核查,切实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准备,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免疫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安排并落实春秋两防经费。各镇(街)要安排并落实好防疫物资、疫苗存储、免疫注射人工等各项经费,确保春秋两防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宣传。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五)强化督导验收。在春秋两防期间,市农业农村局将组成督导组开展经常性巡查督查工作,督促各镇(街)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春秋两防任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已列入镇(街)实绩考核内容,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指标,年末对各镇(街)春秋两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三)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二、口蹄疫 

  (一)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二)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三)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四)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五)口蹄疫O型3A3B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六)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七)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八)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九)牛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一)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