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在鹤山市内的居民的婚姻登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作为依据。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三、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携带的证件:
1、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簿一致);
2、近期双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二)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三)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因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的;且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簿一致);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2本;
3、近期单人免冠1寸照片各2张;
4、打印好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离婚的原因、双方自愿离婚、明确对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和方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等)。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当事人若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的,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要求复印婚姻档案底册,本市当事人可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须提供如下证件:
1、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簿一致);
2、当事人婚姻档案底册复印件或原《结婚证》、《离婚证》;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近期双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补领结婚
证用)或当事人近期单人免冠1寸照片各2张(补领离婚证用)。
四、涉外婚姻登记
香港居民应提供的资料:①香港居民身份证;②回乡证或通行证;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澳门居民应提供的资料:①澳门居民身份证;②回乡证或通行证;③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台湾居民应提供的资料:①台湾居民身份证;②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供的资料:①本人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的资料:①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婚姻登记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符合归档要求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间的权利: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间的义务: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七、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咨询电话:8901399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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