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准予鹤山市阳光早教中心注销登记的批复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山市阳光早教中心: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注销登记,请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