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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时代芳华花园”商住小区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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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提交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侧的商住小区命名申请经征询市地名委员会成员、顾问意见,符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规定,同意命名如下:

  时代芳华花园(Shídàifānghuá Huāyuán:东至时代芳华花园规划用地红线边界(规划道路),南至时代芳华花园规划用地红线边界(规划道路),西至鹤城镇东南村委会民房,北至鹤城大道,总用地面积为164039.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14896.64平方米。

  其标准地名自发文之日起使用,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此标准地名给予编排地址编号,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联系电话:8888470,传真:0750-8891993。

  此复。



鹤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