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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鹤山市宅梧小红幼儿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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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宅梧小红幼儿园:

你园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鹤山市宅梧小红幼儿园,请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