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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鹤山市民政局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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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鹤山市民政局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2015年鹤山市民政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务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追认烈士、伤残人员补评残审核申报、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核工作;依法对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福利生产企业、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拟订老龄工作发展政策和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为老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评比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4个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鹤山市社会福利院,鹤山市救助管理站,鹤山市殡葬工作管理所、鹤山市殡仪馆。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8名,实有18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包括原机关工勤数)2名,实有2人;离退休20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44名,实有32人,离退休14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我局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以建立“四个体系”和实施“两个项目”为抓手、继续实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大民政”保障格局。推进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的发展,壮大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村务公开、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工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管理救助工作,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建立五保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双拥城市创建工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加强涉军维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区划地名管理;促进福利彩票事业的发展。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部门收入预算6949.0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508.83万元,占50.52%;基金预算收入2361.26万元,占33.99%;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076万元,占15.49%。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部门支出预算6949.0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949.09万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321.67万元,占62.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56.87万元,占3.70%;住房保障(类)支出70.5万元,占1.01%;其他支出(类)支出2297.05万元,占33.07%。

(二)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6949.09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969.14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5940.4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支出、拥军慰问及双拥城市创建支出、抚恤支出、退役安置支出、老龄管理事务支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管理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支出、区划地名建设支出、救灾和社会救助支出、流浪乞讨(含未成年人)救助支出、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支出、城乡医疗救助支出、社会养老服务系统建设支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5年鹤山市民政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62.68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8.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4.18万元,主要用于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接待。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62.6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24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 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4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4.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24万元,减少原因是我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部分   2015年鹤山市民政局部门预算表

2015年鹤山市民政局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