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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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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门市委和鹤山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林木种、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前期处置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及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