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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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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非法贸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和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坚决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近日,鹤山市林业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野生动物联合执法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屠宰、储存、售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鹤山市林业局明确表示,蛇类是不可以食用的。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均尚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2021版)》,各经营单位不得以蛇为食材加工餐食。除蛇以外,还有果子狸、竹鼠、野鸡等陆生野生动物均不能食用。

  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常见禁食物种:

  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常见的包括: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蟾蜍(蛤蟆、蠄蟝)等各种两栖爬行类;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兽类;麻雀、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雁鸭(野鸭、大雁)等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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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