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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 湛江男子非法捕鸟,结果自成“笼中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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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类维系着生态系统平衡,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人类亲密的朋友。可在广东湛江,一男子竟铤而走险非法捕鸟,受到法律严惩,自己也成了“笼中鸟”。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4日16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官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坡头区坡头镇某村附近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举报线索,官渡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最终在坡头镇某村村民施某富家门前的帐篷处查获一只鹰,随即将施某富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的某一天,施某富偶然在坡头镇林某村附近的一山岭处发现一只鹰,顿时起意将这只鹰捕获并带回家养在笼子里。经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该鹰学名叫游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目前,犯罪嫌疑人施某富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民警按流程将游隼移交给湛江市寸金动物园作进一步处理。案件正在加紧办理中。

  警方提醒,游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资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捕猎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非法捕猎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非法捕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