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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 警惕!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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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各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在一起结合典型案例去学习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吧!

  典型案例

  日前,深圳北站车站工作人员在安检口发现一男子疑似携带违禁物品,经查,在该男子林某身穿的马甲内兜口袋查获动物制品羚羊角一根,长约22厘米,通体灰白色,横向条纹,呈弯曲螺旋状。面对民警询问,林某既无法解释羚羊角的由来,又无法提供携带羚羊角制品的有效证明。随后,民警依法将林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深一步调查。

  经查,林某携带的羚羊角制品是其在香港药店购买的,用于泡水饮用以治疗牙痛。警方将该羚羊角制品送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羚羊角制品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原羚属蒙原羚羊角,一根野生蒙原羚羊角价值5000元人民币。

  羚羊角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上市交易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蒙原羚羊更是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林业普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动物制品,并认真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合法。对于国家珍稀濒危动物、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实施非法捕猎、杀害以及运输、收购、出售行为的,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