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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 引以为戒!失火烧山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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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乐昌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一件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为抓住秋耕备种的好时机,刘某焚烧了地里已被收割的玉米杆和杂草,因当时天气干燥且风大,燃烧的玉米杆迅速引燃了山岭边的枯叶,导致发生山火。

  失火后,刘某立即通知村委会干部救火,但因为火势太大,最终过火面积达24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0亩、疏林地面积85亩、无林地面积82亩,受损生态林修复费用95464元。此外,由于山火蔓延至了京广高铁附近的山林,造成48列高铁列车晚点。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47亩,危害公共安全,且属生态公益林,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刘某的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5464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林业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