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醒洪
证件类型及号码:公民身份证44078419*********6
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石路村53号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你作出《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龙催〔2024〕14号)(见附件),因你下落不明,本单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向你直接送达,也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龙催〔2024〕1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履行催告书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龙催〔2024〕14号)
联系人:谭学灵、梁惠荣
联系电话:0750-8738603
单位地址:鹤山市龙口镇金华路8号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