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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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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及口岸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及口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三)拟订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五)牵头建立市(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制定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对接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承担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参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八)推动我市实验室建设。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九)负责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等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优秀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以及重点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协助上级完成省科学技术奖等的推荐提名工作。指导社会力量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十三)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

(十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六)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江门市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促进工业投资。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七)参与落实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参与拟订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园区提质发展、扩能增效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八)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指导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九)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通信管理、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

(二十二)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工作。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

(二十三)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站)。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二十四)承担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进园和产业升级等工作,协调解决军民融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负责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牵头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指导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负责协调和指导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工作。牵头拟订招商引资、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策划、组织和实施有关投资推介会、研讨会和洽谈会,负责投资促进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指导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有关开发区等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拟订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评价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有关开发区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情况,研究分析和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八)指导、管理企业国内外市场的贸易业务。组织境内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指导开展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贸易发展等相关工作。

(二十九)按管理权限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经营资格、资质的管理。负责协调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等贸易管理相关工作。

(三十)拟定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实施贸易促进活动和贸易促进体系建设,规范贸易流通秩序,提供有关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鹤山市委员会的工作,负责贸易促进等相关工作。

(三十一)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指导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等相关工作。

(三十二)指导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

(三十三)承担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行业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态势、商品供求情况。

(三十四)承担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相关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物流行业管理。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负责电子商务的推广。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三十五)负责口岸发展建设和现代化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口岸运行数据的综合统计分析。

(三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七)职能转变。

1.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具体管理项目,交由专业管理机构承接。

2.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工业、信息化领域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4.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拟订支持工业、信息化领域项目及相关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三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科工商务局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组织落实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