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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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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增强我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着力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更有针对性地对我市企业科研发展进行引导和扶持,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草拟了《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邮政编码:529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gsw@he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2019年6月23日     


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把鹤山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文件要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与江门市、鹤山市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市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壮大成长性科技企业集群。针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20%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两年(含本年度)申请或授权一个或以上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档: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

第六条培育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载体。对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60万、40万,其他完成单位获奖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40万、20万,其他完成单位获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国家级、省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针对本年度申报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省级以上科技奖、江门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自动进入当年度鹤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库,由鹤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第七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企业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且技术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对于在孵期间的入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并且在鹤山落地产业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办法按照《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进行监督与管理,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奖励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起5年内迁出鹤山市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办法印发后,如上级出台同类扶持政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的情况说明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增强我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着力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更有针对性地对我市企业科研发展进行引导和扶持,我局根据有关规定草拟了《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现计划以政府规范化文件印发施行。

  一、《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创新驱动目前作为我市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相应的科技资金奖补也不断增加。目前我市科技方面存在资金投入大、科技亮点欠缺、科技短板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大部分用来配套江门出台的科技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及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补助等),该类科技政策具有普惠性质,但对我市推动科技创新,打造科技亮点作用不大。以2019年为例,我市2019年本级科技扶持资金共支出2418万元,其中仅有15万用于鹤山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举办鹤山市创新创业大赛)。二是我市仅是依照江门出台的科技相关政策执行,欠缺针对本地特色企业科技投入的扶持政策。如新会区曾出台《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黄金十条)》,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了额外奖励;江海区于2020年出台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实施江海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而我市没有出台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

  我局制定该办法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本级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改变以往将所有本级科技扶持资金 用于配套江门相关政策的用途,将预算中用于发展鹤山本级资金的390万用于执行该激励办法;二是为了打造鹤山科技亮点,通过政策资金激励鼓励鹤山成长性高的企业投入研发、加强产学研、申报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从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奖励办法》制定的依据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是针对政策出台的目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解释。第二条是针对《办法》的奖励对象进行了限定。第三条是针对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进行补充说明。第四条到第八条主要是介绍奖励办法中规定的4种奖励政策。第九条主要是介绍奖励办法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措施。第十、十一条规定了如有上级出台同类政策的,以最新政策为准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奖励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为增强我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着力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更有针对性地对我市企业科研发展进行引导和扶持,特制定此办法。一是制定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使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有规可依;二是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规上高企、产学研项目、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等进行资金扶持,打造我市科技亮点。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暂无。

  鹤山科工商务局

  2020年6月23日